ICS 71.100.70 CCS Y 42 山 14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4/T 2409—2022 化妆品委托贮存配送要求 2022 - 02 - 22 发布 2022 - 05 - 22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4/T 2409—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合同 ................................................................................ 2 6 人员 ................................................................................ 2 7 设施设备 ............................................................................ 3 8 信息系统 ............................................................................ 4 9 管理制度 ............................................................................ 4 10 管理及养护 ......................................................................... 5 11 评价与改进 ......................................................................... 6 I DB 14/T 240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山西省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万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 究院有限公司、山西国药标准技术有限公司、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山西中医药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秀萍、石咏梅、郭沐昀、吕海霞、马浩波、武海燕、张建隽、陈兆波、王 颖莉。 II DB 14/T 2409—2022 化妆品委托贮存配送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委托贮存、配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合同、人员、设施设备、信息系 统、制度、管理及养护、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及批量使用化妆品提供相应服务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类化妆 品的贮存、配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21072-2007 通用仓库等级 GB/T 26513 润唇膏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QB 1643 发用摩丝 QB 1644 定型发胶 QB/T 1858 香水、古龙水 QB/T 1858.1 花露水 QB/T 2287 指甲油 QB/T 4076 发腊 QB/T 4077 焗油膏(发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妆品委托贮存配送 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及批量使用化妆品提供相应服务的市场主体委托其他市场主体为其提供化 妆品贮存、配送服务的行为。 3.2 1 DB 14/T 2409—2022 受托方 为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及批量使用化妆品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市 场主体。 注1:指美容美发、宾馆、浴场等市场主体阶段性或持续为消费者提供以化妆品为消耗品的服务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开展化妆品委托贮存、配送业务时,受托方、委托方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 双方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4.2 受托方应具备与开展业务规模相适应,满足岗位要求的机构和人员。 4.3 受托方应具备与所委托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配送设施设备且运行正常,有与业务规 模相适宜的信息管理系统。 4.4 受托方应建立覆盖贮存、配送全过程的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4.5 受托方应按相关产品标准和本文件的规定实施贮存和配送 5 合同 5.1 5.2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委托开始前签署书面协议, 单次贮存配送时,除一般合同规定外,还应明示以下内容: ——双方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贮存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所委托化妆品的种类; ——所委托化妆品的数量; ——所委托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所委托化妆品的贮存地址及贮存配送要求; ——贮存期限; ——配送方式。 5.3 当长期委托贮存配送时,可采取长期合同加货位卡的管理模式实施,货位卡记载的相应内容可不 在合同中体现。 6 人员 6.1 受托方应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按照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6.2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 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6.3 仓储岗位操作人员、保管人员、配送人员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履职要求的知 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4 受托方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知识; ——化妆品贮存保管要求; ——化妆品运输要求等。 2 DB 14/T 2409—2022 6.5 7 受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至少保存 3 年。 设施设备 7.1 贮存设施 7.1.1 受托方应具备满足 GB/T 21072 中 5.1 及以上级别要求的库房。 7.1.2 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建筑结构良好。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环 境整洁、无污染源,与办公、生活区有效隔离,装卸作业场所应有能遮蔽整个装卸作业区域的顶棚。 7.1.3 库房温度应能控制在 5-38 ℃,湿度应能控制在 30 %-85 %。 7.1.4 贮存依据 QB/T 1858、QB/T 1858.1、QB/T2287 等标准生产的花露水,香水、古龙水和指甲油 等产品的,温度不得超过 35 ℃。 7.1.5 贮存依据 QB 1643、QB 1644 等标准生产的发用摩丝和定型发胶等产品的,库房应符合 GB 15603 的相关规定。 7.1.6 宜将库房温度控制在 25±3 ℃,湿度控制在 45 %-75 %。 7.1.7 库区消防应满足 GB 50016 和 GB 50222 的相关规定。 7.1.8 库区电力配备应符合 GB 50293 的规定。 7.1.9 库区标志规范、清晰、易辨,符合 GB 2894、GB 13495 的相关规定。 7.1.10 宜配有自动化立体仓库。 7.2 配送设备 7.2.1 受托方应配备与运输产品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化 妆品配送。 7.2.2 运输车辆应有遮蔽物,避免运输过程的日晒雨淋。 7.2.3 宜采用箱式货车完成化妆品的运输配送。 7.2.4 配送依据 QB/ 1643、QB/ 1644 等标准生产的发用摩丝和定型发胶等产品的,运输车辆的机械 部分、车厢、底板和隔热、静电导除、熄灭火星装置应保持完好,配置“危险品”字样标志牌、标志 灯和相应的灭火器材。 7.3 辅助设备 7.3.1 应配有使化妆品与地面、墙壁之间及其他化妆品货堆之间有效隔离的货架系统,如托盘、货架 等。 7.3.2 应配有满足 GB/T 21072 中 5.3 及以上级别的装卸、传送、分拣设备。 7.3.3 应配有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如装卸搬运的推车、叉车及其他设备。 7.3.4 应配有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全时段监控和记录的监测设备。 7.3.5 宜配有 AS/RS 自动存取系统,主要包括 ——高层货架; ——超高频 RFID 系统雷达反射原理的自动识别系统; ——装备有电磁或光学等自动导引装置能将不同外形尺寸的包装货物整齐、自动地码(或拆)在 托盘上的托盘码垛机器人; ——“货到人”拣选系统等共同构成的。 3 DB 14/T 2409—2022 8 信息系统 8.1 受托方应有单机版及以上级别的仓储管理系统或利用委托方的系统进行管理。 8.2 应能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及时、准确和可追溯。 8.3 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相关数据,并对数据备份,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 届满后 1 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的,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8.4 应有确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数据备份安全性的服务器和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 8.5 宜具有实现多货主、多货位管理,具有与委托方实施贮存、运输全过程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对贮 存、运输全过程的质量信息实行可追溯、可追踪的动态管理和控制功能的管理系统。 9 制度 9.1 受托方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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