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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经济贸易协议 序 言 m o c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合称“双方”), 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b u 认识到贸易增长和遵循国际规范、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符 合两国的利益; h t i g 深信和谐发展、扩大全球贸易和促进更广泛国际合作可带来的 益处; 承认双方提出的现有贸易和投资关切; 认识到以尽可能建设性的、快速的方式解决现有和未来贸易与 投资关切是可取的,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 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 m o c . 5 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 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 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b u 第1.1条 h t i g 中国与美国为此确认承诺有关知识产权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 条款。 第1.2条 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对于依 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方个人,对方应确保为其提供公平、平等的市 场准入。 第二节 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美国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中国认为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 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1-1 的有效保护,以及对侵犯上述信息1行为的有效执法。 第1.3条 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 律责任。 二、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 m o c . 5 人、组织和法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b u 第1.4条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禁止行为范围 h t i g 一、双方应确保,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责任的禁止行为,其范 围完全涵盖盗窃商业秘密的方式。 二、中国应列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行为,尤其是: (一) 电子入侵;(二)违反或诱导违反不披露秘密信息或意图保密的信 息的义务;(三)对于在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披露或有义务限 制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形下获得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予以披露或使 用。 1 双方同意,保密商务信息是涉及或与如下情况相关的信息:任何自然人或法 人的商业秘密、流程、经营、作品风格或设备,或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 客户信息、库存,或收入、利润、损失或费用的金额或来源,或其他具备商 业价值的信息,且披露上述信息可能对持有该信息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竞争地 位造成极大损害。 1-2 三、中国与美国同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5条 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转移 一、双方应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程序中,如商业 m o c . 5 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包括间接证据在内的初步证据,合理指向被告方 侵犯商业秘密,则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 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 二、中国应规定:(一)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以下证据,未 b u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 h t i g 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被告方:1.被告方曾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 秘密的证据,且被告方使用的信息在实质上与该商业秘密相同;2. 商业秘密已被或存在遭被告方披露或使用的风险的证据;或3.商业 秘密遭到被告方侵犯的其他证据;以及(二)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 据,证明其已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下,举证责 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在各自法律体系下使用适当的用词)转移至 被告方,以证明权利人确认的商业秘密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 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因而不是商业秘密。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6条 阻止使用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 1-3 一、双方应规定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阻止使用被侵犯的 商业秘密。 二、中国应将使用或试图使用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认定为 “紧急情况”,使得司法机关有权基于案件的特定事实和情形采取 行为保全措施。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m o c . 5 遇。 第1.7条 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 一、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 b u 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 h t i g 二、中国:(一)作为过渡措施,应澄清在相关法律的商业秘 密条款中,作为刑事执法门槛的“重大损失”可以由补救成本充分 证明,例如为减轻对商业运营或计划的损害或重新保障计算机或其 他系统安全所产生的成本,并显著降低启动刑事执法的所有门槛; 以及(二)作为后续措施,应在可适用的所有措施中取消将商业秘 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 的要求。 第1.8条 刑事程序和处罚 一、双方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适用于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的 处理。 1-4 二、中国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应至少将出于非法目的,通过盗窃、 欺诈、实体或电子入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 或不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列为禁止行为。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9条 保护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免于政府机构未经授权的 m o c . 5 披露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好地鼓励各类企业创 新,中国应禁止政府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 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层面刑事、民事、行政或监管程序中提交的未披 b u 露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h t i g 二、中国应要求各级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一)将提交信息 的要求控制在合法实施调查或监管所需范围内;(二)将有权接触 所提交信息的人员仅限于实施合法调查或监管的政府工作人员; (三)确保已提交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四)确保与信息提交方有 竞争关系,或与调查或监管结果有实际或可能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 方专家或顾问,不得接触到此类信息;(五)建立申请豁免信息披 露的程序,以及对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提出异议的机制;(六)对未 经授权披露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行为实施应阻遏此类未经 授权披露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金和停止或终止聘用, 以及作为修订相关法律的最终措施一部分的监禁。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1-5 遇。 第三节 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药品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寻找治疗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 持续存在,例如针对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为促进中美 双方在医药领域的创新与合作,更好满足患者需要,双方应为药品 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 m o c . 5 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 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 b u 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h t i g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第1.11条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 一、作为批准包括生物药在内的药品上市的条件,如果中国允 许原始提交安全性与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经 获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或信息,例如在中国或其他国家、 地区已获上市批准的证据,中国应:(一)规定制度,以通知专利 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 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二)规 定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该专利权人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 寻求(三)段中提供的救济;以及(三)规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 1-6 速救济,例如行为保全措施或与之相当的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便及 时解决关于获批药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的有效性或 侵权的纠纷。 二、中国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药品相关制 度,包括规定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在被指控 侵权的产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提起诉讼,就可适用专利的有效性或侵 m o c . 5 权的纠纷解决寻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济。中国还可提供行政程 序解决此类纠纷。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b u 第四节 专利 h t i g 第1.12条 专利有效期的延长 一、双方应规定延长专利有效期以补偿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 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 二、(一)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 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 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 (二)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 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 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 1-7 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 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 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 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 遇。 m o c . 5 第五节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 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 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 b u 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h t i g 第1.13条 打击网络侵权 一、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 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 应对侵权。 二、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 下架通知的责任;(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 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 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 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三、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1-8 四、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 权。 第1.14条 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一、针对未能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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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路人甲 于 2022-06-17 05:58:30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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