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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ity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2021 - 12 - 31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1 - 31 实施 发 布 DB32/T 4180—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审核范围 .......................................................................... 1 6 审核机构 .......................................................................... 2 7 审核内容 .......................................................................... 2 8 审核程序 .......................................................................... 4 9 审核意见 .......................................................................... 5 10 档案管理 ......................................................................... 6 参考文献 ............................................................................. 7 I DB32/T 418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震龙、周连勇、陈震、范富强、钟丽、吴睿、徐维蔚、黄蓉、张书、王维、 沈健威。 II DB32/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审核内容、审核程序、审核意见、 档案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单位”)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规范性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制定单位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4 总体要求 4.1 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等,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 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 4.2 明确工作部门或者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备合法性审核人员。省、市、县承担法 制审核职能的部门宜按照不低于 5 人、3 人、1 人的标准配备审核专门人员。 4.3 各地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行政规范性文 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4.4 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文件, 不应提交集体审议。不应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5 审核范围 5.1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识别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 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1 DB32/T 4180—2021 5.2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规范、工作 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6 审核机构 6.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应明确具体承担行政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包括以下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由其明确的审核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合法性审核; ——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先由 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6.2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配合审核机构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 作。 7 审核内容 7.1 制定主体合法性 7.1.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 性文件。政府非常设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7.1.2 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等,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进行审核。 7.2 文件形式合法性 7.2.1 名称 7.2.1.1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根据需要使用“决定” “办法” “规定” “细则” “意见” “通告” 等名称,不应使用“条例”“批复”“报告”等名称。 7.2.1.2 制定单位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排文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只标明主办机关文号。 7.2.2 体例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条目式或者段落式。除内容复杂情形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宜分章、节。 7.3 制定内容合法性 7.3.1 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 与国家重大改革决定不一致;是否与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其他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协调。 7.3.2 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将禁止事项转变为行政许可; ——自行增设或者缩减许可条件; ——以审批、批准、登记、同意、要求备案等名目变相设立行政许可; ——变更行政许可主体、程序、期限; 2 DB32/T 4180—2021 ——扩大或者缩小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在其他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增加前置许可或者程序环节。 7.3.3 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设立、变更或者取消行政处罚; ——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处罚的范围、幅度; ——上位法未设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冠以“依法”二字变相设立行政处罚事项。 7.3.4 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强制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设立行政强制措施; ——自行变更行政强制程序; ——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强制范围、幅度; ——自行延长或者缩短行政强制期限。 7.3.5 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设定、变更、取消或者暂停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对象; ——延长收费期限; ——违法违规减少、免除或者延缓收费。 7.3.6 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 ——违法设立行政征收、征用事项; ——增加禁止事项、变更禁止行为种类、转换表述变相缩减范围;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7.3.7 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本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7.3.8 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设立证明事项,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 证明等情形。 7.3.9 是否违反公平竞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7.3.10 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客观规律、显失公平,或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相适应的情形。 7.3.11 是否存在照搬上位法的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宜作 重复规定;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重复规定。 7.3.12 涉及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政策互认、政策协同原则,是否符合产业链 相互协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消除行政壁垒等要求。 7.3.13 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7.4 制定程序合法性 7.4.1 制定计划 7.4.1.1 通过书面审核等方式审核制定计划程序合法性、完备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材料 宜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3 DB32/T 4180—2021 ——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制定的相关依据; ——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等。 7.4.2 评估论证 7.4.2.1 通过书面审核等方式,对于制定单位或者起草部门是否依法开展评估论证及其程序完备性进 行审核。 7.4.2.2 制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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