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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JFM001.2—2023
I
目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内容 ............................................................................ 1
4.1 备案 ............................................................................ 1
4.2 预审 ............................................................................ 2
附录 A (资料性) 专利快速备案流程 ................................................ 7
附录 B (资料性)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 ................................................ 8
参考文 献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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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JFM001.2—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T/TJFM00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总体要求;
——第2部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第3部分:专利快速维权服务;
——第4部分:专利保护协作服务;
——第5部分:专利导航业务服务;
——第6部分:专利预审业务指导服务;
——第7部分:预审审查质量管理服务。
本文件为T/TJFM001 的第2部分。
本文件代替T/TJFM001- 2020《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标准体系》,与T/TJFM001 -2020相比,主要为
将原标准拆分为7 个部分以及一些编辑性改动,技术部分未做变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天津市发明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勇、郑博文、 龙悦、郝海清、王威、王少辉、 吴利蕊、党代柱、陈晨、陈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T/TJFM001- 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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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言
知识产权服务标准是规定知识产权服务应满足的要求,用以指导和规范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
供的服务行为的标准。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
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
服务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的制定,将公共管理、标准化理论引入到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实际工作中,将业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服务效率和工作可操作性,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服务质量。
T/TJFM001各部分适用业务服务及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7 个部分。本文件为第2 部分,主要是对专
利快速预审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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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第2部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
1 范围
T/TJFM001的本部 分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的
要求及流程、预审的要求及流程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包括专利申请预审工作、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
预审工作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快速预审工作。本部分应与T/TJFM001.1- 2023结合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TJFM001.1- 2023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备案主体 filing subject
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
企事业单位。
3.2
申请主体 applicant
已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4 服务内容
4.1 备案
4.1.1 备案主体要求
4.1.1.1 坐落要求
登记注册地在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4.1.1.2 经营领域要求
备案主体的主要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
4.1.1.3 管理要求
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所
属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技术具备一定的领先性,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且重视知识
产权工作。
4.1.1.4 信用要求
申报备案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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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1.2 备案流程
4.1.2.1 概述
保护中心应按照备案工作流程处理备案申请(备案流程参见附录A )。
4.1.2.2 备案申报
备案主体向保护中心申请备案时,应按照要求递交备案材料。
4.1.2.3 申请受理
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符合备案要求的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不符合备案
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1.2.4 复审与备案
保护中心将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确认后, 备案完成。
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1.2.5 备案主体取消
4.1.2.5.1 备案主体主动取消
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保护中心经审核后,注销
主体的备案信息。
4.1.2.5.2 因备案主体违规取消
已备案主体具备以下情节,保护中心取消备案主体备案资格:
——提交虚假材料的;
—— 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 75号)第三
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 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保护中心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
利进行的情况;
—— 企业备案主体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
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 50%以上的;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 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4.2 预审
4.2.1 预审申请要求
4.2.1.1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向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专利申请文件;
——承诺书;
——共同研发证明(必要时);
——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
4.2.1.2 申请提交要求
申请主体提出专利预审请求的,应以系统填报的方式将预审申请文件提交至保护中心。
4.2.2 预审流程
4.2.2.1 概述
保护中心应按照快速预审工作流程处理预审案件(流程参见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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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2.2 申请受理初审
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案件的受理工作由流程管理人员负责 ,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新提交的预审案件
进行初步审核。申请人/ 请求人提交的预审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 请求人应为保护中心备案单位;
——专利快速预审案件应当通过系统填报的方式进行提交;
—— 专利复审及无效请求快速预审案件和专利快速预审案件涉及的分类号应属于保护中心的审查
领域;
——申请人提出专利预审请求的专利申请不应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不具有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况。
4.2.2.3 案件分配
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案件的分配工作由流程管理人员负责。案件经受理后进入案源库,流程管理人员
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预审案件的快速预审业务类型、专利类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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