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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 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 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 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 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1—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 , 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 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 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 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 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 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 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 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 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 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 产显著提高。教育、 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 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 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 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 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 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 明、高度民主的  —2—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 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 将 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 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 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 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 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 程中,已经结 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 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 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 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 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 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 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 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 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 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 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 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 支持分不开的。中 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 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 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 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 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 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 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 正义斗争, 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 果,规 —3— 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 根本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 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 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 集中制的原 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 选举 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 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 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 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 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 平等、团结、 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  —4—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 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离的部 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 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 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各企业 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 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 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 尽所能,按 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 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 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 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 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 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 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5— 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 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 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 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 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 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 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 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 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 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6—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 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 计划经济。 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 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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