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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 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 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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