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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的决定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 年 3 月 13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 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作如下修改 : 一 、 将第三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三条 、 第四 条 , 修改为 : “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推进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 保障在法治轨道 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改革开放 , 贯彻新发展理念 , 保障以中国式 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二 、 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 修改为 :“ 立法 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 原则和精神 , 依照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 ,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 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的统一 、 尊严 、 权威 。” 三 、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 增加一款 , 作为 第一款 :“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条 :“ 立法应当倡 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持依法治国和 以德治国相结合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推 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九条 :“ 立法应当适 应改革需要 ,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 — 5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完善法治相统一 , 引导 、 推动 、 规范 、 保障相关 改革 ,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中的重要作用 。” 六 、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 , 第一款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 关法律 。” 七 、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二项修改 为 :“( 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 组织和 职权 ”。 第十项修改为 :“( 十 )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 制度 ”。 八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 革发展的需要 , 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 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 规定 。 “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 定的事项 , 实践证明可行的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 ; 修改法律 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 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 , 或者 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 九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 , 修改为 : “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议的法律案 ,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 草案发给代表 , 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 征求代表的意见 。” 十 、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 修改为 : “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由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 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 对涉 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 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后 , 印发会议 。” 十一 、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 修改 为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各方 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 , 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 修改的法律案 , 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 , 或者遇 有紧急情形的 , 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即交付表决 。” 十二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 修改 为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由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 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 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 对涉及的合 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 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 对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 , 应当向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反馈 。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 应当邀 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 发表意 见 。” 十三 、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 修改 为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 因各 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 、 可行性等重大问题 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 , 或者因暂 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审议的 ,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 , 并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必要时 , 委员长会议也可以 决定延期审议 。” — 6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十四 、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修改 为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 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 律案 。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解释要求 。” 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五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 、 民 主立法 、 依法立法 , 通过制定 、 修改 、 废止 、 解 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 , 增强立法的系统 性 、 整体性 、 协同性 、 时效性 。” 十六 、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 , 加强 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 计划 , 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 广泛征集 意见 , 科学论证评估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 法治建设的需要 , 按照加强重点领域 、 新兴领 域 、 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 , 确定立法项目 。 立法 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 布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 责编制立法规划 、 拟订立法计划 , 并按照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 , 督促立法规划和 立法计划的落实 。” 十七 、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 修改 为 :“ 提出法律案 , 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 及其说明 , 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 修改法律 的 , 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 法律草 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 、 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 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 况 。” 十八 、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 第二 款修改为 :“ 法律签署公布后 , 法律文本以及法 律草案的说明 、 审议结果报告等 , 应当及时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 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十九 、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 增加 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 二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八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 的决定 ,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二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 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 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 二十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一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 传工作 , 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 、 介绍情 况 、 回应关切 。” 二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九条 :“ 国 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 , 决定就行政管理 等领域的特定事项 , 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 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 二十四 、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两条 , 第一款作 为第八十条 ; 第二款作为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修 改为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 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 生 态文明建设 、 历史文化保护 、 基层治理等方面的 — 71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设区的市 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 应当对 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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