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的决定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
年
3
月
13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
2023
年
3
月
13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作如下修改
:
一
、
将第三条改为两条
,
作为第三条
、
第四
条
,
修改为
:
“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
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推进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
保障在法治轨道
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改革开放
,
贯彻新发展理念
,
保障以中国式
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二
、
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
,
修改为
:“
立法
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
原则和精神
,
依照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
,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
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的统一
、
尊严
、
权威
。”
三
、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
增加一款
,
作为
第一款
:“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八条
:“
立法应当倡
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持依法治国和
以德治国相结合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推
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九条
:“
立法应当适
应改革需要
,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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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完善法治相统一
,
引导
、
推动
、
规范
、
保障相关
改革
,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中的重要作用
。”
六
、
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
,
第一款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
关法律
。”
七
、
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
,
第二项修改
为
:“(
二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
组织和
职权
”。
第十项修改为
:“(
十
)
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
制度
”。
八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
修改为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
革发展的需要
,
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
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
规定
。
“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
定的事项
,
实践证明可行的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
;
修改法律
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
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
,
或者
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
九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
,
修改为
:
“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
议的法律案
,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
草案发给代表
,
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
征求代表的意见
。”
十
、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
修改为
:
“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由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
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
对涉
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
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后
,
印发会议
。”
十一
、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
修改
为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各方
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
,
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
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
修改的法律案
,
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
,
或者遇
有紧急情形的
,
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即交付表决
。”
十二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
修改
为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
由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
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
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
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
对涉及的合
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
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
对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
,
应当向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反馈
。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
,
应当邀
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
,
发表意
见
。”
十三
、
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
修改
为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
,
因各
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
、
可行性等重大问题
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
,
或者因暂
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审议的
,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
,
并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必要时
,
委员长会议也可以
决定延期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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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3
十四
、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
修改
为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员
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
律案
。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解释要求
。”
十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十五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
、
民
主立法
、
依法立法
,
通过制定
、
修改
、
废止
、
解
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
,
增强立法的系统
性
、
整体性
、
协同性
、
时效性
。”
十六
、
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
修改
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
,
加强
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
计划
,
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
广泛征集
意见
,
科学论证评估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
法治建设的需要
,
按照加强重点领域
、
新兴领
域
、
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
,
确定立法项目
。
立法
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
布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
责编制立法规划
、
拟订立法计划
,
并按照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
,
督促立法规划和
立法计划的落实
。”
十七
、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
修改
为
:“
提出法律案
,
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
及其说明
,
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
修改法律
的
,
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
法律草
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
、
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
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
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
况
。”
十八
、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
第二
款修改为
:“
法律签署公布后
,
法律文本以及法
律草案的说明
、
审议结果报告等
,
应当及时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
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十九
、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
,
增加
一款
,
作为第四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
二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六十八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
的决定
,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二十一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条
:“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
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
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
二十二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一条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
传工作
,
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
、
介绍情
况
、
回应关切
。”
二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十九条
:“
国
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
,
决定就行政管理
等领域的特定事项
,
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
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
二十四
、
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两条
,
第一款作
为第八十条
;
第二款作为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修
改为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
在不同宪
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本省
、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
生
态文明建设
、
历史文化保护
、
基层治理等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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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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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
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设区的市
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省
、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
应当对
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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