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1994
年
5
月
1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4
月
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等
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
,
发展对外贸
易
,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
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
,
是指货物进出口
、
技术
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
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
鼓
励发展对外贸易
,
维护公平
、
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
则
,
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
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
、
自由贸易区协定等
区域经济贸易协定
,
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
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协定
,
给予其他
缔约方
、
参加方最惠国待遇
、
国民待遇等待遇
,
或者根据互惠
、
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
、
国民待遇等待遇
。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
、
限制或者其他
类似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
是指依
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
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
营活动的法人
、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第九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
,
应当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
,
应当具备相应的
资质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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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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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
国营贸易管理
。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
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
但是
,
国家允许
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
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
的目录
,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
调整并公布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
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
贸易管理的货物的
,
海关不予放行
。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
委托
,
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
作出的规定
,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
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
保守商业秘密
。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三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
口
。
但是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
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
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
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
,
收货人
、
发货人
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
,
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
以许可
;
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
,
海关不予放行
。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
应当向国务
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
备案登记
。
第十五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
,
可以限制或
者禁止有关货物
、
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
(
一
)
为维护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公共道德
,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
二
)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
,
保护动物
、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
,
保护环境
,
需要限制或者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
三
)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
措施
,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
四
)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
竭的自然资源
,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
(
五
)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
,
需要限制出口的
;
(
六
)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
,
需要限
制出口的
;
(
七
)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
,
需要限制进口的
;
(
八
)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
、
牧业
、
渔业产品
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
(
九
)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
平衡
,
需要限制进口的
;
(
十
)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其他需
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
十一
)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协定的规定
,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
口的
。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与裂变
、
聚变物质或者衍
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
、
技术进出口
,
以
及与武器
、
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
出口
,
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维护国家安全
。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国家在
货物
、
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
条的规定
,
制定
、
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
口的货物
、
技术目录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
院其他有关部门
,
经国务院批准
,
可以在本法第
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
,
临时决定限制
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
、
技术的
进口或者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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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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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
物
,
实行配额
、
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
对限制进口
或者出口的技术
,
实行许可证管理
。
实行配额
、
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
技术
,
应当
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
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
方可进口或
者出口
。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
、
关税配额
,
由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按照公开
、
公平
、
公正
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
度
,
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对进出口
商品进行认证
、
检验
、
检疫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
管理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
、
植物及其
产品等
,
其他法律
、
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
口规定的
,
依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
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协定中
所作的承诺
,
给予其他缔约方
、
参加方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
。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
,
可以限制
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
(
一
)
为维护国家安全
、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公共道德
,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二
)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
,
保护动物
、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
,
保护环境
,
需要限制或者
禁止的
;(
三
)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
业
,
需要限制的
;
(
四
)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
需要限制
的
;
(
五
)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其他需
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六
)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
协定的规定
,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
贸易
,
以及与裂变
、
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
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
可以采取任何必要
的措施
,
维护国家安全
。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国家在
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
、
第
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制
定
、
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
律
、
行政法规
,
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
并危害对外贸易秩
序的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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