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四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6
月
1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2021
年
6
月
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
保障数据
安全
,
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
保护个人
、
组织的合
法权益
,
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发展利益
,
制定
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
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
,
适用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
公共利益或者公
民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
,
是指任何以电子或
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
数据处理
,
包括数据的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
提供
、
公开等
。
数据安全
,
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数
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
以及具备保
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
,
应当坚持总体国家
安全观
,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
提高数据
安全保障能力
。
—
15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
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
研究制定
、
指导
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
统
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
建
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
第六条
各地区
、
各部门对本地区
、
本部门
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
工业
、
电信
、
交通
、
金融
、
自然资源
、
卫生
健康
、
教育
、
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
、
本领
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
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行政法
规的规定
,
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
管工作
。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
、
组织与数据有关的
权益
,
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
保障数据依
法有序自由流动
,
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
经济发展
。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遵守法
律
、
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
,
遵守商业道德
和职业道德
,
诚实守信
,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
务
,
承担社会责任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
公共利
益
,
不得损害个人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
及
,
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
,
推
动有关部门
、
行业组织
、
科研机构
、
企业
、
个人
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
形成全社会共同
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
,
依法制定
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
,
加强行业自律
,
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
提高数据安全保护
水平
,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
、
数
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参与数据
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
促进数据跨境
安全
、
自由流动
。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
、
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
举报
。
收到
投诉
、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
、
举报人的相关信
息予以保密
,
保护投诉
、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
,
坚持以数
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
,
以数据安
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
,
推进数据
基础设施建设
,
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
、
各领
域的创新应用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并根据需要制定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
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
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
,
应当
充分考虑老年人
、
残疾人的需求
,
避免对老年
人
、
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
全技术研究
,
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
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
,
培育
、
发展数据开发
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
、
产业体系
。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
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
组织制定
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
、
产品和数据
安全相关标准
。
国家支持企业
、
社会团体和教
育
、
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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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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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
认
证等服务的发展
,
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
、
认证
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
、
行业组织
、
企业
、
教育
和科研机构
、
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
估
、
防范
、
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
度
,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
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
、
科研机构和企业
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
培训
,
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
据安全专业人才
,
促进人才交流
。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
度
,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
,
以
及一旦遭到篡改
、
破坏
、
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
非
法利用
,
对国家安全
、
公共利益或者个人
、
组织
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
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
保护
。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
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
,
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
护
。
关系国家安全
、
国民经济命脉
、
重要民生
、
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
,
实行更
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
各地区
、
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
制度
,
确定本地区
、
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
、
领域
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
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
点保护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
、
高效权威
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
报告
、
信息共享
、
监测预
警机制
。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
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
、
分析
、
研
判
、
预警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
制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启动应急预案
,
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
防止
危害扩大
,
消除安全隐患
,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
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
,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
行国家安全审查
。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
、
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
法实施出口管制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
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
、
贸易等方面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
、
限制或者其
他类似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
律
、
法规的规定
,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制度
,
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
采取相应的
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
保障数据安全
。
利用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
应当在网
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
,
履行上述数据安
全保护义务
。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
和管理机构
,
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
发数据新技术
,
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增进人民福祉
,
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
险监测
,
发现数据安全缺陷
、
漏洞等风险时
,
应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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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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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
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
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
类
、
数量
,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
,
面临的数
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
据的出境安全管理
,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
》
的规定
;
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运营中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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