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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通 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4 月 29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决定 : 一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机动车的驾驶 培训实行社会化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 训学校 、 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 , 并对驾驶培 训活动加强监督 , 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 校 、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 ( 农业机械 ) 主管部门实 行监督管理 。” 二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 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 、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 理 。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 、 营业前 , 建设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作 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 , 提 交规定的材料 , 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 “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 7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查 ; 申请材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式的 , 应当予以 许可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 , 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 查 。 “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 ,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对该场所进 行检查 。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 应当予以 许可 。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 , 不得投入使用 、 营业 。 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 法 ,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 二 )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 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 、 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 当符合从业条件 ,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 资格 ; 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 准和执业准则 ,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 并 对服务质量负责 。” ( 三 ) 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 : “( 四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 擅 自投入使用 、 营业的 , 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 用 、 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核查发现公众聚 集场所使用 、 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经责令 限期改正 ,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的 , 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 四 ) 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 消防设施维护 保养检测 、 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 虚假文件的 ,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 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 不按照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的 , 责令改正 ,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 节严重的 , 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格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 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 , 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重大损失 的 , 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 相应资格 , 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并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三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将第三条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 ( 以 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 ( 二 ) 第六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三款 :“ 对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 商检机构可以 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 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 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 ( 三 ) 将第八条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 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其他检验机构 ”。 ( 四 ) 删去第二十二条 。 ( 五 )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将其 中的 “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 修改为 “ 其他检验机构 ”。 ( 六 ) 删去第三十四条 。 四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 “ 并向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 二 ) 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 “ 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 件 ”。 ( 三 ) 删去第六十条 。 — 8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五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 在草原上开展 经营性旅游活动 , 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 、 建 设 、 利用规划 , 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 、 使用者 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 二 ) 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 “ 擅自 ”。 六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作出 修改 ( 一 )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设立国 际机场 , 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 审查批准 。” ( 二 ) 将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从 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备案 。” ( 三 ) 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 款 :“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七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作出修改 ( 一 )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 海关准予注 册登记的 ”。 ( 二 )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 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 、 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 应当依法向海关 备案 。 “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 关 。” ( 三 ) 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 :“ 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 , 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 ( 四 ) 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 :“ 报关企业非法 代理他人报关的 , 由海关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 , 由海关责 令改正 , 处以罚款 。” ( 五 ) 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 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 、 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 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 并处以罚款 ; 构成 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 、 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作出 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 国家对食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 从事食品生产 、 食品销 售 、 餐饮服务 ,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但是 , 销售 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 不需要取 得许可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 应当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草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 顺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93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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