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国家安全法
(
2020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
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
责
第二节
机
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
家安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四章
案件管辖
、
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
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
“
一国
两制
”、“
港人治港
”、
高度自治的方针
,
维护国
家安全
,
防范
、
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
关的分裂国家
、
颠覆国家政权
、
组织实施恐怖活
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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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
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
,
保障香
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
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
定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
香港特别行
政区任何机构
、
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
,
不
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
的规定
。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
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
任
,
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
立法机关
、
司法
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
范
、
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
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
、
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
公约
》
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
、
新闻
、
出版的自由
,
结社
、
集会
、
游行
、
示威的
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
第五条
防范
、
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
,
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
,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
,
不得定罪处刑
。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
保障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
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任何人已经司法
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
,
不得就同
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
第六条
维护国家主权
、
统一和领土完整是
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
、
组织和个人
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
安全的其他法律
,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和活动
。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
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
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
责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
完
善相关法律
。
第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
、
司法机关应
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
防范
、
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
定
,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
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
。
对学校
、
社会团
体
、
媒体
、
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
,
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加强宣传
、
指
导
、
监督和管理
。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
、
社
会团体
、
媒体
、
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
提高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
识
。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
府负责
,
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
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
,
行政长官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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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
第二节
机
构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
全委员会
,
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
务
,
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
,
并接受中央
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
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
,
成员包括政务司长
、
财政司长
、
律政司长
、
保安局局长
、
警务处处
长
、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
门的负责人
、
入境事务处处长
、
海关关长和行政
长官办公室主任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
书处
,
由秘书长领导
。
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
,
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
员会的职责为
:
(
一
)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
全形势
,
规划有关工作
,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
护国家安全政策
;
(
二
)
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
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
(
三
)
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
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
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
、
组织和个人
的干涉
,
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
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
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
,
由中央人民政府指
派
,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
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
,
配备执法力量
。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
任命
,
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
。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
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
,
遵守法律
,
保守秘密
。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
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
,
协助
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
第十七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
为
:
(
一
)
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
(
二
)
部署
、
协调
、
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
施和行动
;
(
三
)
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
四
)
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
(
五
)
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
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
(
六
)
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
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
负责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
该
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
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
行政长官任命
,
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
。
律政司国家安全
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效忠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遵守法律
,
保守
秘密
。
第十九条
经行政长官批准
,
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
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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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编制
,
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
规定的限制
。
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
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
、
策划
、
实施或者参
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
、
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
一的
,
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
,
即
属犯罪
:
(
一
)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
(
二
)
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
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
(
三
)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
犯前款罪
,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
处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积极参加
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其他参加
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制
。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
、
协助
、
教唆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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