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11月23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 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四川省投资,推动四 川省与台湾地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 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 。 — 1 —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 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 台湾同胞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有或者控制的在港澳地区和 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投 资设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 者在本省再投资的,可以视同台湾同胞投资。具体认定办法由 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会同省经济合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 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 到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 资,其中以人民币进行再投资的,享受以外币投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 — 2 —台湾同胞投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 施建设,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 所有制改革。 第八条 鼓励、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省经济高质量 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在本省投资 支柱产业和数字经济,设立区域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运营和 物流中心,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依法建立或者与科 研机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 构,开展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 技术人才。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 定申请在本省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金融 机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依法依规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业 务,支持台资银行依法依规与本省同业协作,为实体经济提供 金融服务。 台湾地区征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与本省征信机构开展 业务合作,提供征信服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 — 3 — 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 融服务。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 地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资产在本省的台湾同 胞投资企业在大陆上市,享受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 的优惠政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 集资金在本省 投资的,符合条件的优 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 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对台湾同胞投 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 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 应的补偿。 有关部门在 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 意 见。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 员工有依法参 加和组织工 会的权利。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应当保障工会组织的 正常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应当依法与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集体合 同并严格履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 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 — 4 —代理人时,代理人应当持有经公证机关证 明的授权委托书。代 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 润、 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 汇回台湾或者 汇往境外。 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人 士及境外人员的工资和 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 汇回台湾或者 汇往境外。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 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 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 工及其随行家属,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旅游、交通、 通信等生活消费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大陆同胞同等待遇。 (二)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 取得有效机动车驾 驶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 居留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车辆 管理所提 出申领机动 车驾驶证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 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 的台湾同胞职 工的子女,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 幼儿园、中 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 )就读,与所在地学 生享有同等待遇。 (四)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 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 加相关专业技术职 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证 书。 — 5 —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 同胞职工可以加入本省经济、科技、 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 团体组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受到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优化投资环境, 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 内投资,建立 健全台湾同胞投资权 益保护机制,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 责台湾同胞投 资及其权益保护的组织、指 导、管理、协 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 台湾同胞投资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 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 或者单位不得 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 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 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 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 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不得 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摊派或者另 立收费项目、提高收 费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者 及其企业有权 拒绝、举 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发 生与投资有关的 纠纷或者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通过 下 列途径解决: — 6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 (二)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投 诉; (三)申请仲裁; (四)申请行政 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途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 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 诉事项。 受理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 调有关部门 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有权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 对其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 责任; (四)对重大事件,可以 向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 ; (六) 受理机构在收到投 诉后,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当侵 犯台 — 7 — 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 处理本实施办法规定 内涉台事项,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对重 大涉台事件的 处理,应当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2022-07-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2022-07-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2022-07-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2022-07-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