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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 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法(经)发〔1986〕30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 1981年6月4 日国务院国发〔 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 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 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 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 、 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 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比 - 1 -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 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 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工作 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 (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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