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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 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法〔199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必要时及时纠正地方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冻结、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 融机构存款的错误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现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 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错误时,上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冻结、解冻、扣划有关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 错误时,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送达本系统地方 - 1 -各级或下级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有关法院 、 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二、有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上级机关的决定或 者裁定有错误的,可在收到该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 5日以内向 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上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法有权直接向有关银行发出法律文书,纠正各自的下级机关 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有关银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接到此项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不得延误, 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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