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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84年6月15日 〔84〕法研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 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现将《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 1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的有 关条文: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 犯。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 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 - 2 -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 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其他规定”的有关条文 : 第八十六条: 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 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怎样办理团伙犯罪的案件? 办理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应当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 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在刑法和 全国人大常务会的有关决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 定,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统一使用法律规定的提法。即: 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 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 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 , 该轻判的轻判。 对犯罪团伙既要坚决打击,又必须打准。不要把三人以上 共同犯罪,但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当作犯罪团伙,进而 当作“犯罪集团”来严厉打击。 二、在办案实践中怎样认定刑事犯罪集团?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1)人数较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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