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 网络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 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安 全,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 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 的方针,遵循“依法管理、分工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 原则。 — 1 —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行业网络安 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是负责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 作的部门,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电力行业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行业 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 (一) 组织落实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 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 (二) 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 (三) 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 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 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 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四) 组织认定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制定电力行 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建立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网 络安全检查检测; — 2 — (五) 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督促、 指导电力企业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网络安全事件的调 查与处理; (六) 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评价机制,督促电 力企业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经费、开展网络安全防 护能力建设、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等工作; (七) 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等 工作; (八) 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电力企 业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 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推动 网络安全仿真验证环境(靶场)建设,遴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技 术支撑单位; (十) 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 度机构、集控中心、变电站、发电厂等各类机构涉网部分的电力 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一) 自行组织或委托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机构开 展调度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自评估工作,配合开展电力监控系 统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 全应急处理,参与电力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调查和分析工作; — 3 — (二) 组织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技术培训和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监控系统安 全防护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三) 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开展监督管理, 制定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 将并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状 态纳入监测; (五) 每年 11 月 1 日前将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国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电力企业职责 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 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第九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 人。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定义岗位职 责,明确人员分工和技能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 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非公有 制经济组织运营者明确一名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作为首席网 络安全官,专职管理或分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为 每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明确一名安全管理责任人;设立专门安全 — 4 — 管理机构,确定关键岗位及人员,并对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 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报送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 果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及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要求,对本单位的 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并将网络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网络 安全要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 工作。接入生产控制大区的涉网安全产品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 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风险预判工作, 评估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电力安全生 产和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规划设计信息系统时,应当明确系统的 安全保护需求,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 用,设计合理的总体安全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制定 — 5 — 安全实施计划,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的实施。信息系统上 线前,电力企业应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安全测试。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 统安全防护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 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网络安全审查等 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禁止选择被国家能源局通报有不良行为 或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整改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风 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自评估和检查评估制 度,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可能对电力行业 网络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程和 规范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可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协助 开展。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 收渠道并保持畅通,发现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与修补。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预警 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本单位网络安全运行状况、安全态势, — 6 — 及时处置网络安全威胁与隐患,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 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全天候值班值 守制度,建设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并与国家能源局、公安机 关等有关平台对接。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 急预案,制修订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 次应急演练。制修订电力监控系统专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 定期组织演练。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攻防演习,检验安全防护和应 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结合 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 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组织预案演练,确保重要 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 止危害扩大,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容 灾备份制度,对关键系统和重要数据进行有效备份。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 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及数据分类 — 7 — 分级保护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 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 排网络安全专项预算,确保网络安全投入不低于信息化总投入的 5%。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从业人员考核和 管理,做好全员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从业人 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政策规范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培训合格 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督促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 品研发单位和供应商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关键技 术泄露。严禁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将当年网 络安全工作的专项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 主管部门。总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情况、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情况、数据 安全保护情况、安全监测预警情况、风险隐患治理情况、网络安 全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安全可控情况、网 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 11 月 1 日 前,将当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专项总结报送国家能源 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总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 8 — 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认定报送情况、安全计划、安 全监测预警情况、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情况、网络安全事件 应对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安全可控情况、网络产品 和服务采购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电力企业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 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 (二) 询问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 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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