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CTSO-C213
日 期: 2019年6月4日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 1 -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
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无人机系统控制和其它安全关键通信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 CTSO)适用于为无人机系统控制和其它安全
关键通信( CNPC)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
书( CTSOA)的制造人。本 CTSO规定了无人机系统 CNPC空地链
路无线电设备(运行在C波段, 5040-5050MHz)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
的CTSO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如图 1所示, CNPC链路系统由机载无线电系统( ARS)和地面
无线电系统( GRS)组成。本 CTSO给出了对 ARS和GRS中无线电
设备的要求。
CAAC CTSO-C213
- 2 - 地面
无线电设备机载
无线电设备信息
无线电
指令及状态信息
无线电指令及状态传播
路径天线 天线CNPC链路系统
CNPC地面无线电系统 CNPC机载无线电系统
图 1. CNPC链路系统
2. 适用范围
本CTSO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 按本 CTSO批准的
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 CCAR-21-R4 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
CTSOA。
3. 要求
在本 CTSO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 CTSO标记进行
标识的无人机系统 CNPC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应满足美国航空无线
电技术委员会文件 RTCA/DO-362 (含勘误表)第二章以及本 CTSO
附件 1对其的更正要求。 RTCA/DO-362 指令和控制数据链路( C2)
最低性能标准( MOPS)(空地链路) (2016.9.22 ),给出了 CNPC链
路系统地面和机载无线电设备所需的性能: 实现无人机系统与地面点
对点通信以及视距内操纵以支持无人机在国家空域系统( National
Airspace System ,NAS)内运行。
注:请注意检查 RTCA / DO-362 的正确版本。附有和未附有勘
误表的版本都已经发布。凡是版本中 没有唯一的发布日期,或只附有
唯一标记勘误表,亦或在内容列表中 列出勘误表的都是错误的版本。CAAC CTSO-C213
- 3 - 正确的版本在附录 S后的文档末尾附有勘误表。
表 1 无人机系统 CNPC链路无线电设备分类
参考无线电 频带 与 C 波段航空电子设备协同定位
(X)或非协同定位(Y) ARS (A)和 /或 GRS (G)天线
发射和接收
第1类—确认基
线无线电设备 C 波段 X 单( S)/多(M)天线
Y 单(S)/多(M)天线
CNPC链路系统无线电设备分类由航电系统划分,划分依据是 C
波段 ARS天线、 C波段 GRS天线和表 1中定义的其他航电系统协同
定位 /非协同定位。这些 CNPC链路系统无线电设备分类必须满足在
RTCA / DO-362 以下章节的要求: 2.1.10, 2.1.12, 2.1. 15, 2.1.16, 2.2.1.1,
2.2.1.1.1.b —2.2.1.1.3, 2.2.1.3 — 2.2.1.8.2.2, 2.2. 1.8.3, 2.2.1.9, 和2.2.2.
如RTCA /DO3622.2.1.8.2.2 和2.2.1.8.3 所述, 1CX和1CY类必须满
足协同定位和非协同定位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 AeroMACS )和微
波着陆系统( MLS)对 CNPC链路系统的兼容性要求。
注1:发射和接收天线可以是单个或多个,取决于无人机系统。
在表 1中, A和G分别表示 ARS和GRS,S和M分别指单个和多
个天线。
注2: RTCA / DO-362 不关注 ARS和GRS的互操作,根据本
CTSO设计和生产的 ARS和GRS必须一对一成对设计和生产, 而不
能一对多或多对多。因此,本 CTSO不能用于设计和生产独立的
CNPC ARS 或GRS。
a.功能 CAAC CTSO-C213
- 4 -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 :
(1)为操纵台和无人机( UA)之间提供信息交互链路以便飞手
安全地控制、监视和管理无人机的 CNPC链路系统无线电设备。其主
要预期功能包括提供物理层服务以及部分链路层的服务。
(2)如 RTCA/DO-362 第1.4.2至1.4.7所述, CNPC链路系统无
线电设备提供的地面和无人机间的信 息交互服务还用于支持以下无
人机功能: 空中交通管制 (ATC)语音和数据中继、 感知与避让 (DAA)、
气象雷达、视频、 CNPC链路系统管理、频率分配和 CNPC链路 系
统监视和告警。
b. 失效状态类别
(1)本 CTSO第3.a(1)所述功能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是“危险
的”。在人在环( PITL))或人间接在环( POTL)控制过程中,上述
功能故障可能会导致 CNPC链路系统中交互误导信息而不被发现。
注1:PITL控制方式是指飞手直接操纵无人机,类似于有人飞
机的飞行员用操纵杆和方向舵控制飞机。
注2: POTL系统控制分为两类。对于基本的 POTL控制,飞
手需要提供飞行计划,手动设置控制 目标并监视各类操作,如果无人
机偏离计划的飞行路径或自动驾驶仪控制目标,则进行调整。对于另一类 POTL控制,飞手只需进行监视,如果无人机偏离计划的飞行
路径或自动驾驶仪控制目标,则进行调整。
(2)本 CTSO第3.a(1)所述的功能丧失导致 PITL或者 POTL
失效属“重大的”失效状态。 CAAC CTSO-C213
- 5 - (3)3.a(2)所述功能中, CNPC链路失效导致 DAA错误导引
或者误告警的失效状态类别如下(参见 CTSO-C211 ,感知与避让
(DAA)系统):
(a)对于 2类DAA系统(包括空中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
(TCAS II)(版本 7.1)功能),CNPC链路系统失效导致 TCAS II
功能丧失或者错误的失效状态类别是“危险的” 。
(b)其它 CNPC链路系统故障导致 DAA错误导引或者误告
警的失效状态类别是“重大的” 。
(4)3.a(2)所述的 DAA功能, CNPC链路系统功能丧失导致
的失效状态是“重大的” 。
(5)除因 CNPC失效导致的 DAA的失效状态( 3.b(3)和 3.b
(4))以外, 3.b所述的失效状态可以与 UAS风险等级(如表 2所
示)结合分析。表 2给出了 UAS风险等级和基于无人机撞地动能的
设计保证等级。 使用公式 KE =1
2MV2来计算无人机的动能,其中
KE是以英尺 - 磅( ft-lbs)为单位,表示无人机的动能, m表示以磅
为单位的无人机最大毛重除以 32.17,v表示以节为单位的无人机的
冲击速度乘以 1.688(如下文 3.b(5)(a)和 3.b(5)(b)所述,分
别用于固定翼和旋翼 /动力增升无人机系统) 。
(a)固定翼无人机。局方用设计巡航速度下的动能来对固定
翼无人机风险分类。选择巡航 速度而非俯冲速度作为风险阈值是
因为重大故障坠落无人机的迫 降速度,在忽略阻力和其他特殊设
计的前提下,理论上来说是相 同的。研制单位必须制定无人机正CAAC CTSO-C213
- 6 - 常安全运行的预期巡航速度。
(b)旋翼和动力增升类无人机。垂直起降航空器能够悬停或
者以极慢的空速前进,所以不适合用 巡航速度确定冲击力。因此,
此类无人机的能量计算应采用 无人机重大故障后坠落的最终速度
来计算。
注:垂直下落物体的最终速度是物体的气动阻力等于物体重力时
的速度。 它由公式 ()( ) V 2 S 1.688tD WCρ =∗ ∗⎡⎤⎣⎦ 计算得出,其中 Vt是
以节为单位,表示最终速度, W是以磅为单位,表示物体重量,ρ
是以斯 / 立方厘米为单位,表示空气密度, CD是物体的气动阻力
系数, S是物体的横截面积(垂直于坠落方向的“截面”面积) ,以
平方英尺为单位。终端速度也可以通过实验确定和 /或通过测试验证。
(附注:在英制质量单位里, 1斯等于 32.17磅。)
表 2 基于动能的无人机风险等级和设计保证等级
风险
等级 动能(英尺 -磅) 设计保证等级( DAL)和灾难性失
效状态的概率
1 ≤ 529 DAL E, 10-4
2 ≥530 to ≤24,999 DAL D, 10-5
3 ≥25,000 to ≤799,999 DAL C, 10-6
4 ≥800,000 to ≤5,999,999 DAL C, 10-7
5 ≥6,000,000 to
≤49,999,999 DAL B, 10-8
6 ≥50,000,000 DAL A, 10-9
注:上述设计保证等级适用于机载和地面 CNPC无线电设备。
表2中风险等级为 6级的无人机,其 CNPC链路系统的设计保证等
级为 B,失效状态为“危险的” 。
(6)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 CAAC CTSO-C213
- 7 -
民航 CTSO-C213 无人机系统控制和其它安全关键通信空地链路无线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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