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
CCS:V00/09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团体标准
T/CHALPA 00 02—2022
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能力评定规则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Engineer
Competency Assessment Rules
2022-05-18发布 2022-05-18实施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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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前 言 ................................ ........ II
引 言 ................................ ....... III
1. 目的与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 2
4. 总则 ................................ ........ 3
5.一般规定 ................................ ..... 6
6. 系统工程师合格证 ............................ 9
7. 其他规定 ................................ ... 12
附件1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培训中心管理规则 .... 14
附件2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基本技能考试标准 .... 36
附件3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考试须知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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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北京家晔科技 有限
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 赵家成、 张行晔、 张志勇、 和宏伟、 白清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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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 言
无人机行业迅猛发展,应用领域不断得到开拓,与此同时,
无人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 对无人机进行装配、 调试、 检测、
维护的工程师岗位需求愈加旺盛。 然而无人机行业人才尤其是工
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导致无人机运行中的维护程序得不到保
障,从而发生了一系列无人机运行安全事故等。因此,为了行业
的健康发展,针对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建立一个完整、系统、
有操作性的培训与认证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是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组织、 实施民用无人机系统工
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是所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投资
和运营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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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管理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飞机平台、机载系统、动力系统和控制
站等的使用、维修及维护人员的资质管理,维持无人机运行安全,促进无
人机应用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
规则以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管理。
1.2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无人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办公室)
对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 (以下简称: 合格证)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合格证申请及权利行使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AC-66-01-FS-2017-001R3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AC-147-FS-2017-004R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 AC-66-07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 AC-135/121-56R1
《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编写指南》 AC-145-13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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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术语和定义
3.1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 ) ,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
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 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
3.2无人机系统 (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 ,也称远程驾
驶航空器系统( RPAS: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 ,是指由
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
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工程师 ,是指飞行前、中、后对无人机全系统进行安
全监控与检测,可对无人机飞行器平台、地面站等硬件进行使用、维修、
维护,对飞控软件、地面站软件进行调试,以保障无人机全系统设备运行
安全的人员。该资质的获取需通过协会规定的资格考核。
3.4等级,是指填在合格证上或与合格证有关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
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 、权利或限制。
3.5级别,指根据对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进行监控、检测、维护、维修
工作的不同能力水平,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分为初级、
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3.6维修技术档案 ,是指符合合格证的维修维护技能或工作经历要求,
在无人机系统或在模拟设备上所进行的培训或工作技术档案。
3.7理论考试 ,是指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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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试,该考试是颁发合格证所要求的,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依据考试大
纲组织的计算机考试来实施。持有依据《无人机操控员能力评定规则 》颁
发的有效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等同于本项理论考试合格。
3.8基本技能考试 ,是指为取得合格证依据考试大纲进行的基本操作
技能方面的考试(包括口试、实践操作) ,该考试通过申请人演示操作动
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9培训中心 ,是指获得了无人机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民用无人机系统
工程师培训中心合格证的培训单位(见附件一) 。
3.10授权教员 ,是指取得合格证,经由培训中心聘任作为为合格证
申请人实施培训课程的人员。
3.11申请人,是指申请合格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人。
4. 总则
4.1 颁发的合格证与等级
4.1.1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培训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要求的
申请人颁发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民用无人
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担任无人机系统维修及维护的人员,应在行使相应
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4.1.2对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相应培训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及等级要
求的申请人,在其合格证上注明:
(1)级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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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初级;
(ii)中级;
(iii)高级。
(2)附加等级:
因不同的应用领域 、不同机型种类以及机型特点 中,对无人机的结构、
维护维修等提出非普适性要求,作为等级中的附加等级。
4.2 不建议行为
合格证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 8小时之内, 或受到任何
酒精、药物等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建议担任无人机系统使用维护维修
人员。
存在以下情况者,不符合持有合格证的条件:五年内有吸食、注射毒
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五年, 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成瘾尚未戒除的。
4.3 合格证的续签和重新办理
4.3.1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有效期为三
年, 合格证持有人在有效期满后未进行合格证续签的不得继续行使该合格
证赋予的权利;
4.3.2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无人机管理
办公室申请续签合格证。申请条件:
(1)合格证持有人在 三年内有累计至少半年的无人机使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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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维护经历, 或至少半年与无人机使用、 教学、 维修、 维护有关的工作经历;
(2)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民航相关规定的行为;
(3)最近三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4)最近三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5)无其他不符合颁发合格证的情况。
4.3.3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等级信息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
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4.3.4合格证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方可申请重新颁发合格证。
4.4 增加等级
4.4.1在合格证上增加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 4.4.2到4.4.3的
相应条件。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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