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 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 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 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 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 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1 - 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 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 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 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 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第七条船员职务分为: (一)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1.船长; 2.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 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 -2 - 3.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 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 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4.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 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二)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 第八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分为: (一)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 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 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干瓦及以上 的船舶。 (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 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 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 3 -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 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四)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 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 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 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于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一)无限航区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 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 力装置750于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 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 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于主推进动力装 置750于瓦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 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 4 -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第九条‧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第十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 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 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适 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者高 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5 - 且初次审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 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 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 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 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 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参加航行和 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 6 -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六)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七)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八)船员服务薄: (九)船上见习记录簿: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十一)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审请适任 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护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 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审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 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 (九)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按照第十 九条审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 (七)(九)(十)项外的材料:按照第二十条审请适任证书 再有效的,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除第(七)项外的材料, 及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则规 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 -7 - 料。 第十六条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 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 证。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审请,经审核符合本 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审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 发船员服务薄。 第十八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 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 有效。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罗生日。 第十九条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 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 满后3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审请适任证 书再有效: (一)从审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 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 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6个月 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 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 -8- 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 (二)从审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 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 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 船员,审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 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 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自的理 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 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自的理论考试和项 自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 《船上见习记录薄》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 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审请及本规则第十 二条第()(三)(四)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三)(四) 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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