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 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 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 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 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 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 监督管理工作。 -1-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 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 则,张贴在船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以保证船航行安全。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 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 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守法律、行 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 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 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第一节‧航次计划 第七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 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 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 - 2 - 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第八条‧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 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 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 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 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 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 第二节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 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 -3 -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 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 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 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 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 的保安值班。 第十三条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 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 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 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 员。 第十四条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 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船长或者轮 -4 - 机长报告。 第十五条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 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 指令的除外。 第十六条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 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 工作。 第十八条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 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第三章驾驶值班 第一节‧值班安排 第十九条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保证安全航行需要: (-)保证驾驶台24小时值守; (二)天气及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临近航行危险时需要值班驾驶员额外执行的航行 职责; (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者电 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 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5 -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装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 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了望 第二十条‧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 续正规的了望。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 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 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 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 状况; -6-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 指南。 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并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 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 的局面和危险; (三)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及 时发现沉船残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设的船上,值班驾驶 员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在确信航行安全情况下,可以短 时间进入海图室。 第二十三条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 操舵时不应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视野未被遮挡且没有夜视障碍,不妨 碍保持正规了望的情况下,舵工可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值班驾驶 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7 - (一)白天; (二)能在需要时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三)下列因素条件能够确保安全: 1.天气及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 3.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4.在分道通航制或者其附近水域内航行时所必须注意 的情况; 5.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夜间航行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协 助驾驶员了望。 第三节值班交接 第二十六条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 船位或者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 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 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七条接班驾驶员在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 境条件以前,不应当接班。 第二十八条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尚、航速和吃水: -8 -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 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 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 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节值班职责 第二十九条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负责船的安全 航行,并按照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 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 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 持安全值班。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