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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审请、签发和 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 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 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 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审请、签发 和使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 作。 -1-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 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 公司代为审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 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审请。 第六条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 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 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四)审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审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 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薄、第(三)项规定的 船员适任证书无需审请人提供。 第八条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核查申请材料,并通 过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信息核查审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情形,在7个工作白内做出是否予以批 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发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 - 2 -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证登记项目包括:海员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 生日期、出生地,海员证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九条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 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条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 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 第十一条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 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 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审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 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 - 3 - 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四条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自的地国 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 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 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六条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 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第十七条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 证人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 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 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 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 销海员证: (一)船员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船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 (四)船员服务薄、船员适任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五)海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签发新海员证后,原海员证应当注销的: - 4 -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国家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提请海员证签发机关宣 布案件当事人海员证作废的。 第二十条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 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后,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 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请人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审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 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签发机关的工作人员伺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依法履行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 管理职责的签发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司以撤销有关 - 5 - 指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 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 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 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6 - 指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 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 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 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6 - 指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 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 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 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6 - 指定。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 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第二十八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 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 部1989年8月1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 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7号)同时废止。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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