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 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 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 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 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 试和发证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 -1 - 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 各项制度,并及时尚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 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 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 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 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 - 2 - 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 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 以及500干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 的内河船舶以及150于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 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于瓦及以上的内 河船舶;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 千瓦的内河船舶;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 船舶。 第十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 长、轮机员。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 且初次审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自的内河船舶船员 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 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 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 良好。 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 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审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 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 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 (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自的内河船舶船员 适任考试。 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 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4 - 第十四条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 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 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审请延伸航区(线) 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 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 长期有效。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 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审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 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 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 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 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 应,自审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 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 - 5 - 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 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审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 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 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 实际操作考试: 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5年内审请 重新签发; (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审请 重新签发,但不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5年后向具有原《适 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审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 员适任考试。 第十八条《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 应当向原发证机构审请。 《适任证书》被依法扣留期间,持证人不得审请补发《适 任证书》。 第十九条,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 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 出审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6 -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审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 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 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 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审请表; (二)审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 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船员申 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 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审请适任航区(线) -7 - 护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 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六)、(八)项 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 应当尚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 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 的资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审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 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审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 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第二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 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 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 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第二十五条审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 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审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审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 书》遗失情况说明; -8 - (四)《适任证书》损坏审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 书》原件。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审请《适 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 并给予警告,审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审请与前次审请类别、 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 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 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审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第三章‧适任考试 第二十九条,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 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 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 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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