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 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 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 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 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 用本规则。 车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般、体育 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 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 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 -1 - 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 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 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 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 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 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 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 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 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 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 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 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 2 -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于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 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 值班船员。 第八条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 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 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 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 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 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 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 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累急情况的需要。其中, -3 - 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 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第十条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 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值班船员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 管理要求: (一)值班船员应当正确接收和处置气象、水文、周围 船舶动态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二)值班船员应当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三)值班船员对值班安全产生怀疑时,应当立即告知 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四)值班船员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 事项。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包括备好本航次所需的燃料、备品等。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船应 当制定航行计划。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和考虑出发港、自 的港、航程、连续航行时间限制、航经水道、重要桥梁、交 通管制区、天气情况等事项和要素。 第十三条船长应当对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并纠正船员的不良操作行为。 - 4 - 在遇到能见度不良、恶劣天气、航行条件复杂等可能影 响船舶安全的情形时,船长应当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督航行。 第十四条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 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 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 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 范穿着救生衣。 第十五条严禁船员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 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 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 船员有吸毒行为。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 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驾驶值班 第一节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 条件。 第十八条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 -5 - 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尺度、驾驶台结 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 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 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 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 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 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了望 第十九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 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 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 -6 - 和周围环境情况,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夜间、能见度不良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强了望。 第二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 (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 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 冲程等操纵特性,并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二十二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 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 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 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 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 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 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 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7 -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第二十四条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 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 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 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 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给其他值班船员适当的指令和信息, 并监督操作指令是否正确执行。 第二十六条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 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 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 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 -8 - 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 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 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 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 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 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 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 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 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梯、锚链、 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 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 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 时采取措施。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1 17:30: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