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9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 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 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 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 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 - 1 - 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 的考核评估;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 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 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 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 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 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 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 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 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2 -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 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 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 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 和代表性,司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 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 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 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 3 - 司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 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 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化事业,能积极 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 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 - 4 - 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 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 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 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 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权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 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 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 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 同一单位。 - 5 -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 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 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 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 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 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委员会组 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 6 -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间,顾 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 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 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 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 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间题。联络员可以 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 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 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 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 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 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 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7 -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 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 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 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 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 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 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 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8 -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 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 际电工委员会(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 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 作需求; (五)权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 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 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筹建单位)司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技 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 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 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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