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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5
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湖南省统计管理
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 、社会监督和经- 2 -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依法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对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加强行
业自律, 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制定的行业规则,应
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 ,尊重
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 3 -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 ,有权要求
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
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根据商
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
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
有效期限 、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 ,或
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 、维修服
务记录等。
消费者购买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 ,有权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
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进行比较 、鉴别和挑
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通
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的商品或者服务 ,有权拒绝购买经营者指定的商品
或者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
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4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前款所称的个人信息 ,包括消费者的姓名 、性别、年龄、
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
收入和财产状况 、联系方式 、健康状况 、消费记录等能够单
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
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价格、计量、服务
态度等提出意见、 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部
门投诉、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
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内容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组织投诉和举报。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 ;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失职 、违法行为提出批评
和进行检举、控告。 - 5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服务、设备
设施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 ,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 ,设置醒目的警示标
志,并告知正确使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遇到危险时 ,应
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经营者经营高风险旅游或者娱乐项目 ,应当具有保障消
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救护设施 、
救护人员,制定应急救护方案,并提示消费者购买保险。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
者摆放经营证照 ,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真实情况。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柜台出租者 、展销会举办
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悬挂 、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
交易证;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
并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实行消费歧
视。 - 6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其
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制作的格式合同 、通知、声明、店堂
告示等格式条款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二)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 ;
(四)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
偿以及投诉、申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 、计费的器具 、设备,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定、检验合格 。
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计入商品净含量 ,不得短少商品数
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做到价签价目齐全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字迹清楚 ,货签对
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价
款或者费用 ,不得以虚假的 、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
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不
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7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者其他凭
证;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
修证等代替 ,不得以折扣为由拒绝提供 ,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质量 。
消费者因商品或者服务出现故障或者质量问题要求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退还货款或者服务费用 、赔偿损失 ,
或者因数量不足要求补足数量的 ,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及时履行义务 ,不得故意拖延或
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是指:
(一)对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
的;
(二)经营者未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
实际履行义务的;
(三)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
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五日内未作出答复的。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
严重缺陷 ,可能对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
停止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 ,应当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 、店堂告示 、电话、电报、传真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 8 -召回该商品予以修理 、更换或者销毁 ,或者对已经提供的服
务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召回商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向消费者收费 。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 、电视、电话、邮购等方
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
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
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
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
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
日开始起算。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
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
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上门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
经被访问消费者同意 。上门推销人员应当向被访问消费者出
示经营者授权其上门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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