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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五章投资促进 第六章社会治理 第七章法治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 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 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2-第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 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 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 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 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 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 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 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 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 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 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 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 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3-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 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 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 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 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 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 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承 担,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九条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 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 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 第十条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4-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 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 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 第十二条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 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 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 第十三条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 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 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 等。 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 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 人权利。 第十五条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 理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 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 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 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5-第十七条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 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 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 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 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 创新监管区。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 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 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前海合作区的城市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 划、开发单元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体系应 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 鼓励管理局创新规划编制和管理体制。-6-第二十一条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 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 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和 开发。 前海合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局投资的,可以 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签订代建 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 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整备,可以 综合运用规划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手段,创新 土地整备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第二十三条管理局统一管理储备用地,可以利用前海 合作区未供应的储备用地开展不超过五年的短期经营。 第二十四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 区城市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 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 管理局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 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不动 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 赁、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划拨等多种方式供应,但是应当优 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并可以探索弹性年-7-期供应。 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 方案以及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 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管理局可以和承租人签订租 期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土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前海合作区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 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 开发模式。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管理局投资建设,形 成的立体空间由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 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申请办 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七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 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 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 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管 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 服务、人才住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管理局 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前海合作区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8-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 超过十五米。 第二十九条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 土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管 理局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条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城 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 供国际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应当创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 体制机制,支持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人士参 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具体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建筑 业专业机构和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注册纪录册的 专业人士,经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对应内地资质在前海合作 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服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管理局可以借鉴香港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建设项目 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价等机制。-9-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开放合作、 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 需要,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 支持下,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放宽或者取消香港企业在前 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 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 合作区开展;《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是有利于促进产业 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 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相关监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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