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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一 流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融入海南自由贸易 港建设大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 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公益 诉讼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积 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 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合法 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 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稳妥拓展办案领域,开展旅游消费、 公共卫生安全、金融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侵害、未成 -1- 年人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文物和文化 遗产保护、扶贫、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范办理公 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 案、撤诉,不得干预案件的办理和审理。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 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全部能够得到修复的 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达 成协议。 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核实相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调取有关行政执法、诉讼卷 宗材料; (二)询间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 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 问题的意见; -2 -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 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推诱和阻挠。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依照下 列方式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检察 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人民 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 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三)对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干扰、阻碍检 祭人员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 处置措施。 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通过商、公开听 证、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提出检察 建议,应当准确适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认 定标准,写明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意 见。 制发检察建议的,应当规范办理流程。检察建议除书面 - 3 - 送达外,还可以采取宣告等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在人民 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必要时邀请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 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 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 上级主管机关。 七、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书面回复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客观原因须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 情况及时书面回复。 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发现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 按照规定参加诉讼,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八、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建立公 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畅通 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渠道,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 作中遇到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中发现公益诉讼 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协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 证据收集等工作。 九、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规范 -4- 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 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审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 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 管理,依法规范鉴定行为,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 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提升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 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审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 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 管理,依法规范鉴定行为,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 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提升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 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审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 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 管理,依法规范鉴定行为,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 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提升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 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审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 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 管理,依法规范鉴定行为,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 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提升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 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审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 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 管理,依法规范鉴定行为,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 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提升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 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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