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
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浙江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居住的村,应
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 2 -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登记参加
选举的村民 (以下简称选民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
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也可以实行
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
委员会任期届满 ,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遇特殊情况需要
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 、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
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在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
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
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
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所需经费 ,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 3 -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指导机构 ,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 、培训选举工作人
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
案和选举办法;
(五)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者自荐竞
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六)依法处理有关选举的问题 ,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
举结果,决定是否重新组织选举;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 、镇人民
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 、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 ,应当退出村
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
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依法拟订具体选举办法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 - 5 -(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 ,对候选人或
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公布候选人或者自
荐人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 ,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审
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 、乡两级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
常进行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调查核实 ,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
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不分民族 、种族、性- 6 -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 、居
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 ,以本村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
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 ,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 ,不在本村居住 ,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 ,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
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 ,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 、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 ,
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
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
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
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 7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
法、品行良好 、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
工作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
构可以提出候选人 、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 。
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
件和审查程序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 ,不符合村选举办法
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或者自荐人。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 ,
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应
选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选民不得委托他
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同
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 ,该提名无效 。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
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 ,按得票多少直接
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 ,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
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 8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 ,本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
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 ,应当在选举日
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 。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 ,应当在原
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条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 ,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
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
榜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 ,选民对候选人
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投弃权票 ,也可以另选
其他选民。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民可以投票选举自荐人,
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时,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选票应- 9 -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
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 、地点、方式和唱票人 、监票人、
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
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按照平等 、客观、公正的原则
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 ,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
人发表竞职演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5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