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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 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2011年9月29日河 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 订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 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 -1 - 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 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 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 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 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 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 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 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 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2 -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 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住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 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 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 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 3 -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 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 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 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村民选 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 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 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 - 4 - 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 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 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 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 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 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 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 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 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白的二十白前 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白 - 5 - 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审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 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 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 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平数的选民参加投票, 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 加投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 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 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 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 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 6 -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 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 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 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 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 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 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 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 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 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 员会提出书面审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 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 举白的五白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 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 -7 - 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 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 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五章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 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 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十个 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 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自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 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8 - 第二十五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 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 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权 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 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 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 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 委托审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 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 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 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 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 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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