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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公布自2020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人大街道 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群众服务, 为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执行代 表职务服务,为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对常务委员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2-(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代表,定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帮助代 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 况;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 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定期组织街道辖 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 报告履职情况; (四)为街道辖区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 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并反映代表 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 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加强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代表联络 站的功能作用;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交办,做好下 列工作: (一)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3-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对街道预算进行监督; (三)组织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的实施情况开展 执法检查; (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 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组织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六)承担街道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七)围绕街道辖区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 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 和建议;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并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配备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为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4-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 向常务委员会辞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 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 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 事规则、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和选民、意见建议 交办、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出席。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 任或者委员召集。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联络站活动 计划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 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 知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 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代表,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 机构的负责人列席。-5-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开展常务委员会交办的 监督工作,应当贴近民生、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 式,并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第十三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 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街道办 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 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 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 会,并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 会的监督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和专题调 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中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 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本街 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 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代表、人民群众、街 道有关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听取和-6-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实事等的意见和建议,加 强沟通协商,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 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 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常务委 员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 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 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 主任,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国家 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并 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 副主任列席,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 以保障。 第十九条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 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7-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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