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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9 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排水杀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居民生活环境, 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服务业,是指从事有可能对居民生 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行业,包括: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 -1 - 服务业的项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 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 交通、安全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环保部门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利。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 的权利。 第六条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使用功 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不得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 立以下服务项目: (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机动车维修; (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 第八条不得在住宅楼设立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 经营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服务项目,不得从事加工服 -2 - 务。 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在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设立产生油烟等 废气污染的餐饮项目的,该楼掌必须设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 专门烟道,且厨房必须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 隔。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服务项目,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 报环保部门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选址不符合条例第七条、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确认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和商铺业主不得向购房者或 者承租者作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服务项目选址承诺。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审报的规划设计图纸中设计有 专门烟道,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方可作为开设产生油烟污 染的餐饮项目的选址。 第十四条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 地下管网排放油烟。 违反规定,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 -3 - 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十五条产生污水的餐饮场所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稍水及其他残渣废物必须妥善收集,由 专业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 修配加工场所产生的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不得 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应当按有关标准自行处理 或者由专业单位处理。 违反规定排放稍水、其他残渣废物、废油或者其他固体 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 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 第干六条本市禁燃区内的服务项目不得使用煤、重油 或者柴禾做燃料。 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干七条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二百元以上一于元以下的罚款。 第干八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服 - 4 - 务项自峻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 收,编制验收报告。 服务项自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使用。 违反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服务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方元以上两百方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方元以 上二十方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第干九条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 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 施。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服务项目依法执行排污审报制度和排污许 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服务项自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 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 -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对污染 源的监测,做好环境整治规划,查处污染事故,处理污染投 诉,并协调有关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 管辖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被检查者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 挠、延误检查或者报、报、拒报。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规模大小、 造成污染的程度等情节,确定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处以警告、罚款的服务项目,不免除消 除污染、排除危害和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阻碍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合法设立和经营的服务项 自,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自 行搬迁;继续在原经营地址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环 -6 - 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 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环保部门的 审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停业、关闭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楼层间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的楼层。 “住宅楼”是指在规划功能上从首层至顶楼全部为住宅 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是指在规划功能上部分为住 宅使用功能,部分为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的规划,配套建设的成规模 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 - 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 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环保部门的 审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停业、关闭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楼层间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的楼层。 “住宅楼”是指在规划功能上从首层至顶楼全部为住宅 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是指在规划功能上部分为住 宅使用功能,部分为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的规划,配套建设的成规模 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 - 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 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环保部门的 审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其停业、关闭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楼层间隔”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的楼层。 “住宅楼”是指在规划功能上从首层至顶楼全部为住宅 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是指在规划功能上部分为住 宅使用功能,部分为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的规划,配套建设的成规模 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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