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1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 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6月18日上海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 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稳定和扩大城乡 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为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1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建立走访 中小企业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统筹指导、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 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 小企业促进工作。 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具体责任部 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无法落实的,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 头协调解决。 第五条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 坚持准入平等、倾斜扶持、特殊保护的原则,营造有利于中 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本市保障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法 - 2 - 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或者未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领域,不 得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强化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融 资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扶持,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对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强化服务和权益保障,增强企 业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 国家战略,在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 中心建设中发挥中小企业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尚专业化、精细化、 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 开中小企业在细分市场领域的竞争力,支持中小企业做优做 强,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 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市统计、 经济信息化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 计、监测、分析和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并加强对规模以下中 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准确反映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第二章‧服务保障 第八条本市建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统筹协调机制。 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应当就政策 的合理性、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听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 -3 - 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且协调不一致的,可以通过市服务企 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 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和宣传,为中小企业免 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 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营 造公开、透明、司预期的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环境。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梳理、归集国家和 本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等 信息,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 提供快速、便捷、无偿的信息服务。 中小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区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向审请 企业提供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告知其相关扶 持政策。 第十条本市依托“一网通办”打造上海市企业服务云 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市场拓展、科技创新、投 资融资等专业服务;建立首接负责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 求,健全诉求分派、督办、反馈的闭环机制。 市大数据中心依托“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为中小 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 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 - 4 - 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和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员, 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联系和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中 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 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 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 支持、人力资源、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市、区人民政府的扶持政策。 支持各类服务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境外服务机构,为本市 中小企业境外发展提供企业开办、场地开设、市场开拓、专 业咨询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司以享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的扶 持政策。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 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公 共数据开放清单,增加数据供给。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放自有数据,促进公共数据和 非公共数据安全有序的融合应用。 第十四条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 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指导本市相关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 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培养创新、专业 和实用人才。 - 5 - 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商务、市场 监管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市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 持社会化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外包等人 力资源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第十五条本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 护中小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会员诉求,加强 行业自律管理,并在中小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创业创新、开 拓币场等方面发挥作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 组织应当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 相强制中小企业入会、阻碍退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 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制 度,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帮助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 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实际利益。 第三章‧财税支持 第十七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6 - 资金,列入中小企业科自,并逐步护大资金规模、加大支持 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 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 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 一。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政府 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重点支持中小企业 转型升级、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融资服务环境营造和市场开 拓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明 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市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应 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 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级中小企业发展 基金。 第二十条本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国家 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 本市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 型微型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 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7 -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尚 社会公布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收的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第四章融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晋惠金 融发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单列小型微型企 业信贷计划,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推动 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 高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加大中长期 贷款投放力度。 本市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市国资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市属国有银行为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市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 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 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权重占比,降低普惠金融利润考核要求, 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并建立健全授信 尽职免责机制。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家在沪金 -8- 融管理部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 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市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 融资。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 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 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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