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 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7 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订根据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 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6日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 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 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 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 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 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 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 体规划,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 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可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按 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 权不得违反矿产资源规划。 第七条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 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经审批登记、 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依据国家规 定实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 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具体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使用土地、海 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3 - 第十一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从事 或者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应当由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三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勘查矿产资源, 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 可证,取得探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的矿种除外。 第十四条探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 是,国家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的除外。 严格限制探矿权协议出让。 第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省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 件申明确探矿权审请人资格要求、勘查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 深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取得探矿 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登 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六条,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受让人履行合同 - 4 - 约定的取得探矿权应当履行的义务后,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予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十七条探矿权审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 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审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 适应的资金能力。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编 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尚 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 报告施工情况。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和公示矿产资源勘查 年度信息。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应当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 进行勘查活动,不得越界勘查。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对矿区 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经省人 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 价。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最 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递增。探矿权人审请 延续勘查期限的,延续期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以延续前最 - 5 - 后一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基准,每年递增一倍。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 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 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经依法批准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探矿权人要求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三)经依法批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四)变更勘查单位的 (五)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需要延续 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内向省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两 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一次。 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 - 6 -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 义务; (四)在勘查区块范围内尚未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需要进一步实施勘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审请之 日起四十白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 的,延续期限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需要保留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 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 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勘查期限、 保留探矿权或者审请未获批准的: (二)探矿权保留期届满的: (三)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 (四)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探矿权人应当自前款注销情形发生之白起二十白内尚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审请。逾期未提出审 请的,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勘查许 -7 - 可证。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九条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接照 规定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不 能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对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 核销。 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砂)、石、土等国家规 定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据,并对出让的产资源储量进行备 案、登记、统计、核销。 第三十条建设铁路、工广、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 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 当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自所在地区 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需要压覆矿床进行建设的,应当报请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应由国务院主管部 门批准的除外。 -8 -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 源,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权。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 除外。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置采矿权时应当 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不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设采矿权、采矿权扩大 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采矿权延续的,应当书面征 求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市、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市、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作

pdf文档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 1 页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 2 页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0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