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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10 CCS X00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通则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wholesale markets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General rules 2022-06-15 发布 2022-07-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568—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志伟、任妍娜、范洛琪、贾向春、栗永乐、霍志清、杜晓丹、温雅迪、涂伟 伟、侯亚丽。 I DB15/T 2568—202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通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组织和人员、环 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15/T 2573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追溯 DB15/T 2574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快速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安全 food safety 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wholesale market 1 DB15/T 2568—2022 以食用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 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 market operator 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入场销售者 seller 进入批发市场后,从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及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 4 场所与布局 市场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温度湿度要求相适应的销售、贮存等场所,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不受污染的距离。 市场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市场应按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 清晰,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具体操作如下: ——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 ——散装食品放置于相对独立的区域或有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与生鲜畜禽、水产品 分区设置,并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水产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市场宜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 ,宜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经营者用车与消费者用 车分类分区停放,并设置相应的停放标志。 市场宜设有专用的货物运输通道,地面采用表面无尘、耐磨、防滑、易清洁、色泽鲜艳的材料铺 设。 5 设施设备 供排水设施 5.1.1 5.1.2 5.1.3 5.1.4 市场水源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 市场宜设置饮用热水供应区,供入场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 市场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置防鼠隔离网。 市场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管道。 通风设施 5.2.1 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 械通风。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声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5.2.2 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2 DB15/T 2568—2022 5.2.3 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和温控设施。 消防设施 5.3.1 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符合 GB 50016、GB 50974、GB/T 40248 的要求。 5.3.2 市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 5.3.3 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环卫设施 5.4.1 市场应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容器应有翻盖等密闭装置,防止垃圾暴露。每 个摊位应设置垃圾桶,加工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 5.4.2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应按照有害 垃圾(红色)、可回收物(蓝色)、其它垃圾(灰色)、有机易腐(绿色)四类分别配置分类垃圾桶。 5.4.3 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 5.4.4 垃圾收集点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并密闭管理, 及时消杀,配备冲洗设施。 计量设施 5.5.1 市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 GB/T 33659 的规定。 5.5.2 市场应专设检定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便民复称。 检测设施 检验检测设施应符合DB15/T 2574的规定。 经营设施 5.7.1 柜台 5.7.1.1 市场应根据不同食品经营需求统一设计摊位柜台,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 5.7.1.2 各柜台宜统一设计制作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公示牌照,宜采用电子证照,装置安 装高度应保证顾客能够清晰完整地查看商户信息。 5.7.1.3 各柜台内电子秤应整齐摆放,电子秤屏幕方向应便于消费者查看。 5.7.2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 5.7.2.1 销售及贮存场所应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5.7.2.2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应根据不同商品的特点分类统一制作。 5.7.3 冷藏、冷冻设施 5.7.3.1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带有温控设施的冷藏、冷冻 设施设备,以满足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5.7.3.2 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智能化设施 5.8.1 市场宜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使用智慧计量系统,实现证照信息、检测信息、溯源 3 DB15/T 2568—2022 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5.8.2 市场宜设置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供应明细、价格、检测等公共服务信息。 5.8.3 市场宜加强信息化与互联网设施设备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追溯体系; ——设置非接触式支付设备。 5.8.4 市场应配备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并符合 GB 50395 的规定,确保市场内部无安全死角。 5.8.5 市场宜建立安防视频监控、信息保存、调用调取、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安防监控系统正常 运行。 服务设施 5.9.1 市场应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消费纠纷调解室,并公布投诉电话。宜在醒目位置展示市场微信公众 号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进行意见投诉。 5.9.2 市场宜设立 LED 可视宣传栏、公示栏、导购图、广播、产品区域或指示牌及商位号牌。 6 组织和人员 市场开办者 6.1.1 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开业前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市场名称、 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安全相关制度、食品(食用农产品) 主要种类等信息。 6.1.2 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方可上岗。管理人员应履行 下列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食品安全质量检测,登记食品安全管理账册; ——管理本市场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落实。 6.1.3 市场开办者应向入场食品供货者索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其他合格证明 等文件,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 场销售。市场开办者还应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和管理。 6.1.4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详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基本信息,宜使用电子方式录入,动 态管理,并应保存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入场销售者档 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入场销售者姓名; ——入场销售者社会信用代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编码或者身份证号码; ——入场销售者联系方式; ——入场销售者住址;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 ——主要进货渠道; ——经营品种及产地等。 6.1.5 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6.1.6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进行检查,并留存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 包括: ——入场销售者证照及经营范围; ——食品标识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购货凭证; 4 DB15/T 2568—2022 ——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 6.1.7 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应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 6.1.8 市场开办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明确以下内容: ——自查(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 ——对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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