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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01 CCS Z 06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2576—2022 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of autonomous region wetland parks 2022-06-24 发布 2022-07-24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57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总站、内蒙古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美丽、佈和、汪瑞仙、乔磊、史小红、胡永宁、刘禹、赵胜男、孙标、冯海 叶、白雪莹、朱琳。 I DB15/T 2576—2022 湿地公园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公园的规划与管理、设施建设、科普宣教、保护修复等建设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已经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公园,其他级别湿地公园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建标196-2018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湿地公园 autonomous region wetland park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 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管理服务中心 management service center 具备访客服务功能,包括咨询引导、宣教、解说、休息、公共卫生设施的综合服务场所。 湿地教育 wetland education 以湿地生态保护为基础,系统传授湿地相关知识的教育活动。 4 规划与管理 规划制定 4.1.1 总体规划编制 1 DB15/T 2576—2022 各自治区湿地公园需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审批备案,作为开展建 设的依据。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编制能力,编制工作须有湿地生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 保护、林学、草原、旅游、规划设计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4.1.2 总体规划内容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包含湿地公园总则、基本情况、湿地资源、公园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体布 局、保护规划、恢复规划、科普宣教规划、科研监测规划、合理利用规划、防御灾害规划、区域协调与 社区规划、保护管理基础能力规划、基础工程规划、管理规划、投资管理与效益分析、环境因素影响评 价等内容。 4.1.3 修订 湿地公园确需调整功能区、范围或总体规划到期限后,应及时重新修订。 管理 4.2.1 公园边界 湿地公园应四至边界明确,功能分区清晰。 4.2.2 主要职责 湿地公园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a) 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市)或旗(县、区)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b) 负责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负责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计划;负责对湿地公园 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规划、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协调湿地公园与周边乡镇、村(社区) 的关系; c) 负责湿地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湿地公园内湿地保护、恢复与利用, 野生动植物救护和疫源疾病的防控工作; d) 负责湿地公园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管理湿地科研成果、数据和资料,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 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e) 负责湿地科学知识的科普教育、参与国际国内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交流与合作; f) 负责争取、筹措湿地保护修复、建设管理资金并组织实施; g) 负责湿地公园日常巡护,发现并处理湿地公园内的违法行为。 4.2.3 管理办法 制定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并经湿地公园所在地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正式发布。 4.2.4 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办公、巡护制度、宣教培训、森林防火、安全保卫、社区共管、财务、档 案管理等制度。 5 设施建设 界碑 2 DB15/T 2576—2022 5.1.1 设置原则 在湿地公园入口、重点地段(分区界)、重要拐点等关键控制点设立界碑。设计造型和内容应体现公 园地域文化和主要景观特色,简洁醒目。 5.1.2 设置标准 包含湿地公园标志性符号、湿地公园全称中文名称和“界”字、界碑编号、也可加注界碑所在位置、 功能分区等重要信息。埋藏深度依据地质条件决定,应保证界碑牢固、稳定。 界桩 5.2.1 设置原则 界桩应标识明显,造型简单。应布设于湿地公园边界易于观察处,自然地形不明显、人为活动较多 地区每300 m~500 m设置一个;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动较少地区每500 m~800 m设置一个。 5.2.2 设置标准 界桩文字面向外,标注湿地公园中文名称并按顺时针标注界桩序号。界桩宜选用石材、混凝土、生 态复合材料等环保耐用材质,不过度建设高标准界桩。 5.2.3 设置参数 界桩埋藏深度依据地质条件决定,通常情况不少于600 mm,应保证牢固、稳定。尺寸参考:(1200 mm×240 mm×120 mm)或(1600 mm×300 mm×160 mm)。 标识系统 5.3.1 设计原则 应体现公园主题特色。标识牌外形、色彩相互协调,整体风格相近,宜体现一定的地域、民族、文 化特色,并与周围自然环境、景观相互融合。 5.3.2 设计标准 标识的字体规范,表达精练准确,图件清晰标准。解说内容贴近大众,通俗易懂。湿地动植物解说 标识需有中文和拉丁学名,配图应采用实物照片。 5.3.3 设计参数 应设于访客人数较多且易于到达的地方。标牌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和自然景观。标牌应采用环保耐用 材质,大型标识牌应垂直于地面设立;中小型资源解说类标识牌可按 30°~45°倾斜,方便阅读。基 座应与采用湿地自然环境相协调的木质、石质等环保材料,安装基座的高度应在400 mm~600 mm。 5.3.4 公园入口标识 湿地公园主入口应设置明显且体现湿地公园特色的标志性构筑物。应有明显、规范的湿地公园中文 名称、蒙文名称和标志性符号。 5.3.5 导览标识 3 DB15/T 2576—2022 应设立于管理服务中心、公园入口处等访客流量大的地方,内容应突出湿地公园主要特色景点、公 共服务设施位置、集散中心、主题线路、游步道、重要游憩区(点)、厕所、停车场、当前位置等,并明 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等。 5.3.6 公共基础标识 公共基础标志应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符号。按照GB 5768和GB/T 15566.1要求执行。 5.3.7 安全类标识 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安全标识应按照GB 2894要求执行。 管理站建设 按照建标196-2018进行管理站建设。 管理服务中心建设 管理服务中心设计应以当地自然环境、人文历史为要素,以最小的环境影响为代价,建设面积、功 能性设施符合公园实际需求即可,避免重复、超标准建设。 功能性站点建设 5.6.1 观鸟台 观鸟台应考虑环境因素,修建于视线开阔的位置,需有相应的隐蔽措施,观鸟台周围应有鸟类知识 宣传和规范观测行为的访客需知,观测行为不打扰鸟类栖息和活动。 5.6.2 监测站和巡护点 监测站和巡护点应尽量建立于公园合理利用区并利用现有房屋设施,可与其它功能用房合并使用。 5.6.3 野生动物临时救助点 野生动物临时救助点应按照《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实施,建立于公园合理利用区并配备有 防范疫源疫病的专业隔离设备。 交通设施 5.7.1 园区道路 应不修建高标准道路,土质、砂石等天然材质优于沥青、水泥等高能耗材质。可建设巡护道路,宽 度应不超过3 m,道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道路,不应破坏湿地生态功能和景观,不应阻碍水系连通和行洪 安全。 5.7.2 游步道 建设人行游步道,应符合生态要求,尽量使用木质、石质等生态材料,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不建 设立栏,设计宽度1 m~3 m。游步道需适应自然的地形水文条件、不破坏自然环境并能够让访客欣赏到 湿地自然景观。 停车场 4 DB15/T 2576—2022 修建与湿地公园游客规模适当的生态停车场,不宜修建高标准、大规模的停车场。应设立于公园合 理利用区或公园外围。 6 科普宣教 科普宣教内容 应体现湿地公园主题特色、社会人文、自然景观等明显优势。根据自身特点,明确科普宣教的主要 内容和重点。 宣教主题设计原则 在确立宣教主题时,首先考虑教育目标接受程度和兴趣,制定个性化、系统性、形式多样的主题宣 教方案。应体现湿地公园建设对湿地保护发挥的积极作用。 科普宣教场所 包括管理服务中心、自然教室、宣教馆等综合性室内场所和湿地宣教展示区、宣教长廊、观鸟屋等 室外场所。 辅助宣教 形式和内容多元灵活,可利用湿地公园外部的社会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开展宣教。 主题宣教 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节日,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有条件的可考虑扩大至行政区域范围内,新 闻媒体、周边社区、城镇广场、公共交通设施等地广泛宣传湿地知识和保护理念,通过与周边学校和幼 儿园合作,建立湿地学校,开设湿地课堂。 科普宣教解说系统 包括声像图文展示、多媒体解说、手机应用程序(app)、标牌展示系统、出版物、人员宣教解说 等,应积极推广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智能宣教方式。 7 湿地保护修复 保护修复目标 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包括恢复生态系统的稳定、良好的水文状况、湿地生物 多样性和原生态湿地景观,最终达到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持续状态。 保护措施 通过封围禁牧、禁猎禁捕、退耕还湿、消除污染源、满足生态需水量等保护手段消除导致湿地退化 或丧失的威胁因素。 修复方式 7.3.1 自然修复 5 DB15/T 2576—2022 通过保护措施,消除湿地干扰因素,依靠自然过程恢复湿地的功能和价值。 7.3.2 人工修复 通过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等手段, 逐步修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7.3.3 湿地恢复监测 在湿地恢复前和湿地修复后都开展监测。监测方案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指标,实施路线,采用频率 和强度等。 7.3.4 修复成效评估 对保护修复成效进行评价。包括对生物种类、主要保护对象、湿地功能状况、水质、湿地生境、关 键种类的规模和数量等进行实施前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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