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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1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2984—2023 阿尔巴斯型绒山羊疾病防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rbas Cashmere Goats 2023-04-26发布 2023-05-26实施 内蒙古自 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984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1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鄂托克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夏禾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鄂尔多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内 蒙古亿维白绒山羊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立新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荣、白刚、张勇、韩彩霞、斯琴图娜拉、陈瑞斌、胡智、何云梅、宁淑红、 王娜、蒋柠、张铎、籍江波、牛琳、要铎、哈斯巴雅尔、阿拉腾巴根、莫日根陶格图、阿力玛、扎 呼很、 王桂桃、张子澍、刘金 会、石宇、高洁。 DB15/T 2984 —2023 1 阿尔巴斯型绒山羊疾病防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阿尔巴斯型绒山羊传染病的防控、寄生虫病的防控、普通疾病的防控、无害化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阿尔巴斯型绒山羊疾病的防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 1952 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 39915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635 和GB/T 3991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传染病的防控 防疫基本条件 应符合GB/T 39915 的规定。 人员及消毒管理 应符合GB/T 39915 的规定,常用化学消毒药品的选择及使用方法参见附录 C。 免疫预防 4.3.1 免疫原则 4.3.1.1 通过加强饲养管理、场舍卫生、消毒、免疫、检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措施,建立以 预防为主的科学防疫体系。 4.3.1.2 对于自治 区级以上 动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绒山羊卫生、消毒、免疫、监测、检疫、 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3.1.3 未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本地疫病流行特点及抗体监测情况进行防疫。 4.3.2 免疫种类 DB15/T 2984 —2023 2 4.3.2.1 所有羊只均进行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羊快疫、羊猝疽、羊肠毒血症、山羊痘、羔羊痢疾免 疫。 4.3.2.2 对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破伤风、羊传染性支原体肺炎、肉毒梭菌中毒症等疫区的羊 只,进行针对性免疫。按照《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4.3.3 免疫程序 各地区应根据本羊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相关程序: a) 口蹄疫:1月龄以上羔羊 ,肌注口 蹄疫三价 灭活疫苗,每年春、秋季各免疫一次,根据流行情 况可适当进行加强免疫; b) 炭疽:有炭疽发病史的羊场,均皮下注射 II号炭疽芽孢苗,每年春季免疫接种一次; c) 布鲁氏菌病 :严重感染的羊场, 山羊无论大小均口服接种布鲁氏菌 S2苗, 每年秋季接种一次, 连免三年。种羊场及感染程度低的羊场不采取免疫,而进行检疫、隔离、淘汰病羊、净化羊场 的措施; d) 羊痘病:山羊无论大小,尾部内侧皮内注射山羊痘活疫苗,每年秋季配种前接种一次,免疫期 12个月; e) 羊快疫、羊猝疽、羊肠毒血症、羔羊痢疾 :羊无论大小均肌肉或皮下注射羊快疫、羊猝疽、羊 肠毒血症、羔羊病疾三联四防干粉灭活苗,每年春季免疫 接种一次,免疫期 12个月; f) 羊传染性支原体肺炎 :山羊颈侧皮下注射羊支原体肺炎灭活疫苗,每年春季免疫一次; g) 羊链球菌病 :背部皮下注射羊链球菌病氢氧化铝菌苗; h) 羊口疮:羊口唇粘膜内注射羊口疮弱毒细胞冻干苗,免疫期为 5个月; i) 小反刍兽疫 :1月龄以上羔羊,颈部皮下注射小反刍兽疫疫苗; j) 两种疫苗施用时间间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k) 施用疫苗后注意观察羊群状态,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兽医工作人员,及时科学处置; l) 山羊推荐免疫程序参照附录 A。 4.3.4 疫苗 用于牧区半舍饲羊常见传染病的疫苗 主要有: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破伤风、羊快疫、羊猝 疽、羊肠毒血症、羔羊痢疾、羊梭菌病、羊支原体肺炎、羊流产衣原体、山羊痘、羊口疮、羊狂犬病、 羊伪狂犬病、羊链球菌病等疾病的疫苗。可根据本羊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疫病检疫 4.4.1 基础病检疫 4.4.1.1 对羊只定期开展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抗体监测工作,抗体效价未达要求时及时补免。 4.4.1.2 对绒山羊其它疫病,按照对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防疫。 4.4.1.3 种羊调出前 15天,其它羊只及其产品调出、出售前 3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 报检疫,并按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4.4.2 布鲁氏菌病检测 羊场应定期检测,至少每年 1次,并建立检测档案。凝集反应检查阳性羊只, 根据疫苗接种情况, 再进行鉴别诊断,判定是否为注苗阳性或自然感染阳性,判定为自然感染阳性羊只,即应淘汰。 4.4.3 小反刍兽疫检测 DB15/T 2984 —2023 3 羊场小反刍疫苗接种后每隔一年需进行一次抗体效价监测,根据抗体效价水平,决定是否进行有针 对性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检测方法依国家小反刍检测技术进行。 4.4.4 口蹄疫的检测 羊场口蹄疫疫苗接种后每隔 3个月需进行一次抗体效价监测,根据 抗体效价水平,决定是否进行有 针对性疫苗接种和加强免疫,检测方法依国家口蹄疫检测技术进行 。 疫情处置 4.5.1 疫情报告和诊断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4.5.2 疫情确诊 4.5.2.1 及时隔离发病羊 迅速隔离患病羊,对羊舍进行消毒。坚决杜绝发病羊在市场上流通和本场内活动。若发生重大动物 疫情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采取综合性 防控措施。 4.5.2.2 紧急免疫接种 实行紧急免疫接 种,并对患病羊,进行及时合理的治疗,防止继发感染和混合感染。 4.5.2.3 扑灭措施 严格处理死亡羊 和被淘汰的患病 羊。病死羊尸体、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 处理。 4.5.2.4 终末消毒 4.5.2.4.1 在患病羊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对污染环境进行一次全面 彻底的大规模消毒。 4.5.2.4.2 结合平时的饲养管理对羊舍、场地、用具和饮水等进行定期消毒,一般 1 d~2 d进行一 次,每1周至2周进行一次全面大规模消毒。 5 寄生虫病防治 防治要求 应符合GB/T 19526 的规定。 控制和消灭感染源 5.2.1 切断传播途径。 5.2.2 圈舍、粪便、尸体、废弃物的处理: —— 定期在空舍条件下,对整个羊圈喷洒杀虫药,以杀灭圈舍内的寄生虫; DB15/T 2984 —2023 4 —— 驱虫后的 废药液按 GB 18596 规定执行。投驱虫药后 2天内羊舍内的粪便应进行堆积发酵, 利用生物热杀灭各种寄生虫和虫卵; —— 病死羊尸体及废弃物按 GB 16548 进行处理,不应将未经处理的病死羊尸体、废弃物直接喂 犬或随地抛弃。 牧地净化及饲养管理 5.3.1 有计划的对放牧场所实行划分轮牧制度,保护草场和减少寄生虫的重复感染。 5.3.2 应避开在低洼地点放牧,避开清晨、傍晚和阴雨天放牧。禁止饮用低洼地区的积水或死水,建 立清洁的饮水地点。 5.3.3 病羊及时隔离治疗,严禁混群放牧饲养,以防感染传播。 5.3.4 羔羊和成年羊分开放牧,以减少感染机会。 驱虫防治 5.4.1 驱虫时间及方法 5.4.1.1 根据各类寄生虫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粪便虫卵检查结果,于秋末和早春及舍饲开始前进行驱 虫,母羊妊娠期不宜驱虫。 5.4.1.2 羊只体表寄生虫驱除宜采取药浴、药物注射、外用驱虫药涂抹等方法,羊只体内寄生虫驱除 宜采取口服、注射药物等方法。 5.4.1.3 推荐驱虫药物参照附录 B。 5.4.2 驱虫药物的选择 5.4.2.1 药物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 NY/T 5030 的规定。 5.4.2.2 选用的药物应符合高效、广谱、安全、价廉、使用方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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