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ICS 67.120.01 CCS B 45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Arbas goat meat 2023-04-26发布 2023-05-26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2982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19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鄂托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站、内蒙古夏禾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 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 中心、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亿维白绒山羊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宁淑红、刘茂荣、王美秀、沙如拉、张荣、孟克阿木古楞、赛西雅拉、赵瑞娟、 蒋在平、陈瑞斌、王娜、莫日根、苏日娜、乌云塔娜、李珍珍、李谭芳、蒋柠、张铎、牛琳、要铎、郭 宇、刘鹏英、王桂桃。 DB15/T 2982 —2023 1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 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阿尔巴斯山羊肉的品质检验、检验部位及内容、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后检验及处理、 实验室检验、检验记录及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 product 羊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脂和内脏等。 品质 quality 羊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品质异常肉 meat of abnormal quality 色泽、气味等感官异常的肉产品。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羊只的头、蹄、内脏、皮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 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羊产品品质检验 DB15/T 2982 —2023 2 羊只健康状况。 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品质异常肉的检验及处理。 有害腺体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状况。 注水、注入其他物质或添加有害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 理。 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检验项目。 5 检验部位及检验内容 宰前检验 5.1.1 接收检验 5.1.1.1 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 予卸车。 5.1.1.2 卸车后应观察羊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 a) 合格的羊送待宰圈; b) 可疑病羊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 c) 病羊和伤残的羊送急宰间处理。 5.1.2 待宰检验 5.1.2.1 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羊只状态、发现病羊送急宰间处理。 5.1.2.2 待宰羊送宰前应停食静养 12 h~24 h,宰前3 h停止饮水。 5.1.3 送宰检验 5.1.3.1 羊只送宰前应进行一次整体群检。 5.1.3.2 还应使用温度对羊只进行体温抽查监测(羊只的正常体温 38.5 ℃~40.0 ℃)。 5.1.3.3 经检验合格的羊,送检到屠宰车间屠宰。 5.1.3.4 体温高、无病态的羊最后送宰。 5.1.3.5 病羊送急宰间处理。 5.1.4 急宰羊的处理 5.1.4.1 伤羊应及时进行屠宰。 5.1.4.2 病羊应召集驻场兽医进行会诊,确诊病变后处置。 5.1.4.3 死因不明、死羊不应屠宰,应进行非食用处理。 宰后检验 5.2.1 头蹄检验:头部检验操作点设置在放血之后,剥皮(带皮羊只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 皮张检验。 5.2.2 内脏检验:内脏检验操作点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摘除内脏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 胃肠、脾脏、膈肌等。 5.2.3 胴体检验:胴体检验操作点设置在摘除内脏之后进行;负责检验胴体体表、肌肉、脂肪、体腔、 肾脏、膈肌。 DB15/T 2982 —2023 3 5.2.4 复验盖章:复验操作点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复检和盖章。 实验室检验 采取尿样、 血样或其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 负责 “瘦肉精” ( 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化合物) 、 兽药残留等项目的筛查和检验。 报告驻厂官方兽医 在宰前检验、宰后检验过程中,发现死羊只、濒死羊只及疑似传染病、寄生虫病特征的应立即报告 驻厂官方兽医。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接收检验 6.1.1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并登记每批进厂羊只的数量、来源地、 货主等信息。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卸载后,应逐只观察羊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分别处理,健康羊只送入待宰圈;严重伤残 羊只且无碍食品安全的送急宰间急宰;濒死羊只、疑似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羊只送 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 察;死羊只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产品品质检验按照 GB 18393 的规定执行。 6.1.3 应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比例和频次,快速检验筛查“瘦肉精”、兽药残留 等项目。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羊只按规定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对同批羊只逐头进行该阳性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的准予屠 宰,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瘦肉精”、兽药残留等项目快速筛查检测也可以在宰后实施,在剖腹后,从膀胱取尿液进行 检测,检验比例、处置程序同 6.1.3的规定。 待宰检验 6.2.1 羊只在待宰期间,应检查健康状况,进行“静态、动态、饮水”以及排便、排尿情况的观察。 必要时测量体温。 6.2.2 宰前应停食静养 12 h~24 h,并充分给水,宰前 3 h停止饮水。 6.2.3 发现疑似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羊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 6.2.4 发现死羊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送宰检验 6.3.1 送宰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的羊只予以准宰,宰前登记头数和检验结果。 6.3.2 检查后超过 4 h未屠宰的,在送宰前 2 h内,应进行再次检查。 6.3.3 发现病羊只和疑似病羊只要及时送往隔离圈隔离观察,报告官方兽医。 急宰检验 6.4.1 确认为严重伤残羊只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羊只,送往急宰间急宰。 6.4.2 急宰时应进行急宰检验,发现染疫病羊只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6.4.3 急宰后胴体、内脏有不明病变的整只羊只,“瘦肉精”、兽药残留等筛查任一项目确证为不符 合标准要求的整只羊只,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DB15/T 2982 —2023 4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基本要求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蹄、内脏、皮与胴体统一编号对照方法 进行。 头蹄检验 7.2.1 头部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 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发现后做修割处理。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进行修割处 理。 7.2.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有无歪蹄、蹄裂病引起的脓肿、 腐烂、溃疡、脱壳等。 7.2.3 脱毛羊只检查头蹄及体表有无烫生、烫老和机械损伤,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内脏检验 7.3.1 心脏检验 检查心包和心脏是否有淤血、粘连、坏死病灶,对发现淤 血部分应进行修割,对发现粘连、坏死病 灶的心脏,确诊为疫病引起的,应按具体疫病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7.3.2 肺脏检验 检查有无肺呛血、肺呛水、肺水肿、肺气肿、肺纤维化等异常变化。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肺脏,应进 行无害化处理。 7.3.3 肝脏检验 检查肝脏有无白色坏死灶、肝萎缩、脂肪肝、肿瘤等异常变化。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肝脏,应进行无 害化处理。 7.3.4 胃肠检验 检查胃肠浆膜有无水肿、粘连、坏死等异常变化。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胃肠,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7.3.5 脾脏检验 检查脾脏弹性、颜色、大小等,检查有无肿大或有无局部暗红色肿块。发现有此类变化的脾脏,应 进行无害化处理。 胴体检验 7.4.1 整体检验 检查放血程度及色泽是否正常,检查有无充血、出血、淤血、黄染等异常变化,确诊为非疫病引起 的应将充血、淤血等做局部修割;确诊为疫病引起的,应按具体疫病的处理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7.4.2 体腔检验

pdf文档 DB15-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5-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 第 1 页 DB15-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 第 2 页 DB15-T 2982—2023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质检验技术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05-07 09:38: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