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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A 12 DB 62 甘肃 省地 國方标准 DB62/T4156.6—2023 农村产权交易指南 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 Guidelines for rur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s Part 6: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transfer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08-23发布 2023-09-25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2/T4156.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62/T4156《农村产权交易指南》的第6部分。DB62/T4156已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农业产业项目; 第2部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第3部分:农村“四荒"地; 第4部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第5部分:集体经营性资产; 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 本文件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定西市农业经营指导站、陇西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陇西县渭北现代农业 示范区管理办公室、民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陇西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和政县林草事业发展中心、 甘肃省和政县中沟林场、陇西县首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建平、贾佳、安银、李冬萍、李月琴、杨学成、杨永林、杨立汀、杨永辉、 石军、刘学梅、赵永斌。 本文件由陇西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62/T4156.6—2023 农村产权交易指南 第6部分:集体林权流转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术语定义及流转原则、范围、方式、期限、要求与程序、中止和 终结、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集体林权collectiveforestrights 除国有林地、林木以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集体统 一经营的森林、林地和林木。 3. 2 集体林权流转Transferofcollectiveforestrights 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 移的情形。 3.3 转包lip-pourladle 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 为。 3. 4 出租 hire 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权、林地使用(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 租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3.5 互换interchange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 为。 1 DB62/T4156.6—2023 3. 6 转让transferthepossessionof 林权权利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的行为。 3. 7 入股buyashare 承包方将其林地使用(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 作组织等经济实体,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3. 8 抵押 甲 mortgage 林权权利人将林木所有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或者发包方同意流转的荒山、荒沟、荒丘等宜林地的承 包权、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发生的担保行为。 4流转原则 4.1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4.2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4.3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承包关系,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4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的性质和保护等级,不得毁坏林木,不得毁坏或污染林地 4.5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 流转范围、方式和期限 5.1 流转范围 5.1.1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5.1.2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林地经营权。 5.1.3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经营权。 5.1.4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 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信息服务平台 5.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权。 5.1.6林权不得流转情形: 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 未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 -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5.2流转方式 农村集体林权流转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 2 DB62/T4156.6—2023 5.3流转期限 5.3.1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5.3.2家庭承包经营的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5.3.3自留山林地的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6流转要求 6.1林权流转收益 林权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挪用、截留和扣缴。 6.2流转当事人 流转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林权流入 方应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6.3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6.3.1家庭承包 6.3.1.1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向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3.1.2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转让时,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受让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应具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由受让农户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签订 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受让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权属 转移登记。 6.3.1.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时,承包农户应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征得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书面同意。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需报发包方备案。 6.3.2其它承包 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转让的,无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合同经发包方 信息服务平 备案后可申请权属转移登记。 6.3.3林地附着物 林地经营权转让时,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应一并转让。 6.3.4公益林流转 公益林流转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核实公益林区划情况,并出具书面意见。 6.3.5林权再流转 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依法登记并取得林权证,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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