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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B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1-02 育婴员 (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32开本1印张24千字 2019年6月第1版 2019年6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82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 职业编码:4-10-01-02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号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 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 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从行业发展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前瞻性出发,把托育机 构相关从业人员工作范畴纳人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 一新增健康与管理职业功能,满足社会日益重视幼儿健康 管理的需要。 增加各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满足新时期婴幼托育机构、家 庭等对育婴员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河南省职业鉴定指导中心、 山东英才学院、河南春苗职业培训学校、成都师范学院、河南中医 药大学、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宋庆龄儿童发展中心、郑州第一 人民医院、保定营静育婴师培训学校、郑州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 导中心、河南省人民医院。主要起草人有:李伟杰、刘冰、荣占美、 程冠三、文颐、张世卿、姚梅玲、姚蓓喜、杨建丽、宫静、刘瑞琴、 杨于嚣、马彩霞等。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 1 职业编码:4-10-01-02 市托幼协会、河南大学、郑州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 产医院、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师范大学、河南中医药 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郑州市中医院、河南省中医院、启元幼儿园、 真爱幼幼机构。主要审定人有:王书荃、胡育、岳亚平、苗萍、宋 丽莉、张传霞、丁海东、据玮、刘馨、薛玉珠、单海军、邹丽娟、 郭爱。参与编审人有:张灵芝、贾成干。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优生优育协会、衡水 顺达培训学校的大力支持: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院程维祎提供了有 关资料和建议。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 ①2019年3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 2 职业编码:4-10-01-02 育婴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J 职业名称 育婴员 1. 2 职业编码 4-10-01-02 1.3职业定义 在0~3岁婴幼儿家庭从事婴幼儿甘常生活照料、护理和辅助早 期成长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人格健全,身心健康,视觉、听觉正常,动作灵活,观察敏锐, 语言表达能力良好,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 职业编码:4-10-01-02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 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 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 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 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 ①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 护理员、母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下 同。 ②本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相关专业:中职: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高职高专: 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 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营养配餐、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 与健康管理、中医康复技术;普通高校: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 健医学、针灸推拿、教育学、小学教育,下同。 2 职业编码:4-10-01-02 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 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 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 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 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或笔试等方式进 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 以上者为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时,考 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 数;技能考核采用笔试时,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 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 1.8.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采用笔试方 式考核时不少于90min,采用现场操作或模拟操作方式考核时不少 于30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在计算机机房进行。技能考核在具 有必要的流动水源、玩具、婴幼儿睡眠和配餐活动物品,且室内卫 生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设施安全,并配备投影仪和播放设备 的场所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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