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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7 ・112 责任编辑 徐建琴 责任校对 马 维 责任设计 王利民 定价:10.00 元 美发师.indd 1 19/4/25 下午4:18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编码:4-10-03-02 美 发 师 (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80毫米×1230毫米 32开本 1印张 23千字 2019年5月第1版 2019年5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112 定价:10.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84209101/64921644 营销中心电话:(010)64962347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1211666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 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 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美发师国家职 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 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 导思想,对美发师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 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 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 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 订内容主要包含洗、剪、吹、烫、染、设计等各项技能。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为上海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主要起草 人有:陈林声、马祥银、刘金华、汪朕宇、胡纪纬。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审定人员有:周秋萍、徐根川、曾大龙、陈勇、郭祥。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 中心、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江苏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四川 美容美发行业商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天津市美发美容行 业协会、大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等有关 单位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① 起施行。职业编码:4-10-03-02 ①2018年12月26日,本《标准》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中式烹 调师等2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5号)公布。美发师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8年版)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美发师 1.2 职业编码 4-10-03-02 1.3 职业定义 使用美发工具,设计、修剪、制作顾客发型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 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具有一定 的色觉、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职业编码:4-10-03-021.8 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 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 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 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 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 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 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 (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职业编码:4-10-03-02(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含) 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 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 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 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 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 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 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 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1.8.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 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 (含)以上单数。 1.8.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五级/初级工 不少于80min,四级/中级工不少于120min,三级/高级工不少于 180min,二级/技师不少于360min,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36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3职业编码:4-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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