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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人造板饰面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惠新东街1号 邮政编码:100029) 出版人:张梦欣 * 厂印刷装订 新华书店经销 850毫米×1168毫米 32开本 1印张 18千字 2012年12月第1版 2012年12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5167·005 定价:6.00元 读者服务部电话:(010)64929211/64921644/84643933 发行部电话:(010)64961894 出版社网址:http://www.class.com.cn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如有印装差错,请与本社联系调换:(010)80497374 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 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重奖。 举报电话:(010)64954652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 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 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人造板饰面工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 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 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 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 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 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 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 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 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俞友明、杨 勋、钱俊、马灵飞、沈金祥、姚剑芳。参加审定的主要 人员有:张洋、周宇、叶良明、白银重、庞小仁、鲍国 荣、吴蔺、余虹。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浙江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浙江 农林大学、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大 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自2012年7月25日起施行。人 造板饰面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人造板饰面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机具,将各类薄木或单板、合成树脂浸渍纸或 层压装饰板、塑料薄膜或金属箔等饰面材料粘贴在各种 人造板表面的操作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 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1·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手臂、手指灵活,视力良好,有较好的动作协调能 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 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中级 不少于2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80标准学时;技师 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 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 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 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 室和必备的教学仪器。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操作台、 裁边机、施胶机、冷压机、热压机和砂光机等必备生产 设备(设施)、工具、仪器。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 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 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 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 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 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 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 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4·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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