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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2 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2263—2022 消费品召回 工作流程 2022 - 04 - 07 发布 2022 - 07 - 05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2263—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工作流程 ........................................................................... 2 6 召回效果评价 ....................................................................... 4 I DB41/T 226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缺陷产品召回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勇、崔捷、高名扬、靳营辉、吴晓玮、刘柯颖、赵辉、李杰、吴爱军、冯林 栓、朱亚玲、岳洋、王秋生、翟京宁、李晓岚、张卉、李丽、杨静、吴同敬、史御、孙亮、李园蕾。 II DB41/T 2263-2022 消费品召回 工作流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召回效果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召回监管部门指导生产者开展召回的工作流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4400 消费品召回 生产者指南 GB/T 40993 消费品召回 效果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费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 注: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使用而设计或生产的产品,包括其元件、零件、配件、说明和包装。 [来源:GB/T 34400—2017, 2.2] 3.2 生产者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自己的名义生产消费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 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授权的机构。 [来源:GB/T 34400—2017, 2.3] 3.3 缺陷 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 [来源:GB/T 34400—2017, 2.4] 3.4 召回 消费品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风险的活动。 [来源:GB/T 34400—2017, 2.5] 4 总体要求 1 DB41/T 2263—2022 为加强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等质量监管工作,保障消费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监管部 门在开展召回管理工作中应根据本文件给出的工作流程制定召回管理工作要求和操作规范。在生产者实 施召回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生产者定期沟通,对所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生产者改进, 提高召回的有效性。 5 工作流程 5.1 工作流程图 见图1。 图1 消费品召回工作流程图 5.2 缺陷信息采集 监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消费品事故、伤害信息采集渠道。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分类,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分析整理。信息渠道包括: a) 消费者缺陷线索报告; b) 媒体网络舆情; c) 国外召回信息; d) 生产者、经营者报告事故信息; 2 DB41/T 2263-2022 e) f) 政府部门监管信息; 其他。 5.3 缺陷信息分析 召回监管部门对收集的缺陷消费品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组织专家开展伤害调查和专家分析。 5.4 缺陷技术分析 召回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甄别过的缺陷信息开展技术分析,必要时进行伤害试验,评估产 品伤害风险等级,经评估发现产品存在风险时,应通知生产者自主开展调查分析。 5.5 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5.5.1 召回监管部门认为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通知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并 由召回监管部门下达《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分析。 经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主动实施召回,并将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报告召回监管部 门。 5.5.2 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召回监管部门应审查相关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缺陷认定, 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生产者。 5.6 缺陷调查与初步评估判断 5.6.1 缺陷调查 5.6.1.1 调查内容 如果生产者不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的,召回监管部门应开展缺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缺陷信息搜集、 消费者回访、产品风险评估、故障模拟试验、入企业调查取证、综合信息分析、专家研讨、缺陷判定等 技术活动。 5.6.1.2 对生产者调查取证 召回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生产者调查取证时,可组织调查组对生产者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前,应 制作现场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步骤、询问的问题、需要获取的资料、人员的分工,并准备事件背景资 料、技术标准、网络舆情等用于辅助调查资料。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行业的 技术专家。 5.6.2 初步评估 5.6.2.1 组建评估组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风险评估组。 5.6.2.2 评估程序 评估组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a) 识别可能存在的危险; b) 识别可能造成的伤害; c) 评估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d) 评估伤害的严重程度; e) 评价风险等级。 3 DB41/T 2263—2022 当评估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时,应立即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5.7 生产者实施召回 按照GB/T 34400实施召回。 5.8 责令召回 生产者既不按照监管部门通知要求实施召回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经缺陷认定确认消费 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实施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生产者被责令实施召回的,应当自被责令召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召回计 划。 6 召回效果评价 召回监管部门指导生产者对实施中的召回活动阶段性开展效果评价工作。当发现未达到预期召回效 果时应及时通知生产者,分析问题,改进召回措施。生产者完成召回行动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召回情 况组织专家按照GB/T 40993开展效果评价,并记录留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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