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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12/TXXXX-XXXXICS67.120.01 CCSB45DB2112 铁岭市地方标准 DB2112/T0010—2023 地理标志产品西丰鹿鞭 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Xifengdeerpenis 2023-11-20发布 2023-12-20实施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12/T0010-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铁岭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西丰县鹿业发展服务中心、西丰县农 业农村局、开原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开原市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昌图县市场监管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密、张赫名、刘绍川、王泽、邹德聪、孙博闻、朱钗粼、杨鹏、 许海志、杨天秋、杨仁财、郭瑶、张鑫、赵皞、韩刚、孙奇、康玉林、李会影。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 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 及复审。 文件归口单位:铁岭市农业农村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联系电话: 024-79860306)。 文件起草单位:铁岭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0号,联系 电话:024-72886003)。 DB2112/T0010-2023 1地理标志产品西丰鹿鞭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西丰鹿鞭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 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和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 保护的西丰鹿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标志产品西丰鹿鞭Productofgeographicalindications-Xifengdeerpenis 以国家批准的西丰鹿鞭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的西丰梅花鹿为动物基源,由雄性鹿屠 宰后取下的外生殖器,采用传统工艺与现代先进技术加工而成的梅花鹿鹿鞭。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西丰鹿茸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 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范围,即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平岗镇、安民镇、郜家店 镇、振兴镇、凉泉镇、房木镇、天德镇、更刻镇,陶然镇、金星乡、明德乡、钓鱼镇、德兴 乡、柏榆镇、成平乡、和隆乡、营厂乡1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DB2112/T0010-2023 25自然环境 西丰县处于中温带亚湿润区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平 均气温5.1℃。一月平均气温-17℃,最低气温-41.0℃;七月平均气温23.2℃,最高气温 35.2℃。年平均降水量738mm,无霜期135d左右。降雨集中在6月~8月份。森林覆盖率 ≥55%,期中柞树占50%,适宜梅花鹿成长。 6要求 6.1种源 来源于西丰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经动物产地检验检疫和/或屠宰检验检疫合格的 健康的梅花鹿。 6.2饲养管理 6.2.1鹿舍要求:地势平坦。避风向阳,通风良好,圈棚≥2.1m2/只、运动场≥10m2/ 只。 6.2.2饲养要求:以青粗饲料为主,精饲料为辅。青粗饲料以柞树枝叶、青贮为主,玉米 秸秆、其他树叶为辅;精饲料以玉米、豆饼为主,豆粕、麦麸子为辅。生茸期每只每天精饲 料量≥2kg,其中蛋白质类饲料≥40%,冬季饮温水。 6.2.3管理要求:按性别、年龄分群分圈喂养,冬季每天强制运动2次~3次,每次≥5min。 6.2.4防疫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 6.4收获及加工 6.4.1收获及加工过程 鹿鞭由雄性鹿的阴茎和睾丸组成。雄性成鹿被屠宰后,在剥皮时自坐骨弓处取出阴茎, 破阴囊取出睾丸(带7cm~10cm精索,带包皮皮肤1cm~3cm),用清水洗净,将阴茎拉长, 连同附着阴茎基部的睾丸钉在木版上,放到通风良好处自然风干,炎热夏天也可用沸水浇烫 一下后入烤箱烘干。 6.4.2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按GB14881规定执行。 6.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棕黄色或黄褐色 形态呈长圆柱形,略扁;有纵横纹,包皮外翻,有明显包皮毛,海绵体断面呈蝶形,睾丸 为扁状长椭圆形,无残肉、无脂肪、无虫蛀 气味 气味微腥、味微咸,无臭味,无霉变 DB2112/T0010-2023 36.6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13.0 灰分/(g/100g) ≤16.0 氨基酸总量a(g/100g) ≥73.0 注:a氨基酸总量指标值为干基结果。 6.7食品安全与卫生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微生物 指标应符合“NY/T1162鹿茸片”的要求;兽药残留应符合“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7试验方法 7.1感官要求 用眼、鼻、舌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气味等感官要求进行评定。 7.2理化指标 7.2.1水分 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灰分 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氨基酸总量 按5009.12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安全与卫生指标:按6.7相应标准中的方法执行。 8检验规则 8.1组批 同一产地,相同养殖条件下生产的西丰鹿鞭产品为一个组批。 8.2抽样方法 随机取样。同一批产品数量在10件以下者,至少抽样1件;10件以上,按5%取样, 再从每件中取样3份进行检查,对于不带包装的随机取样,不同产地应按产地分别取样。 8.3出厂(场)检验 检验项目按6.5的规定检验。产品出厂(场)前由生产厂(场)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 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场)销售。 8.4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按6.5、6.6、6.7规定项目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 ——产品生产超过一年以上没做型式检验; DB2112/T0010-2023 4——生产过程中,环境、天气、防疫等有较大的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出厂(场)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有关质量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8.4判定原则 8.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8.4.2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 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4.3安全与卫生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9标志、标签和包装 9.1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按GB/T191的规定执行。同时按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 141号通告要求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原料名称和产地。 9.2标签 应标注原料产地,如是地理标志产品,应粘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9.3包装 应用防潮、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10运输和贮存 10.1运输 运输的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晒,搬运时轻放,不得重 压堆放;不得与有毒、易污染物品混装、混运。 10.2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或冷藏,注意防虫、防鼠、防霉变、防雨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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