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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 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 、 国务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了避免或者减 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 对局部大气的物理、 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 防雹 、 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 1作的统一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在人民政府的 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公安机关、 财政、 自然资 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水行政、 农牧、 应急管理、 林业 和草原以及民航、飞行管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 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人工 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人 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 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公益性人工影 响天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专项服务, 所需费用由要求提供服务方负担。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人工 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人工影响天气新技术开 发、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发展安全高 效的人工影响天气 2作业技术和高性 能增雨飞机等新 型作业装备,创新人才培养机 制,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效果进行 评估,不断提升 人工影响天气 能力和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作 为公益性科 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 多种形式的科普教育,提 高全社会对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 认识。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给予表彰 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包括预防或者减轻 旱情、防 雹减灾、 森林草原防 火灭火、 水库增水蓄水和荒漠化治理及 其他 防灾减灾 救灾、 生态环境保 护与修复、重大活动保 障、重大突发 事件应急保 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 具有法人资 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高 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 备以及弹药库、 作业设 备库等基础 设施; 3(二)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 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 保持联系的通信设备; (三)配 备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人 数; (四)具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 范;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 健全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人员 劳动保护、人身意外伤害和公 众责任保 险等保障制度, 按照规定 落实津补贴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第十四条 旗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 地气候特点、 地理条件等提 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点设置方案,经盟、设区的 市气象主管机构 审核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由自治区气象 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依法确定。 经依法确定的作业 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 变动的,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点进行安全等级 评定。对 未达 到安全等级的,应当 予以整改。 第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 充分考虑当地防灾 减灾的需要和作业 效果,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备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作业 时机; 4(二)飞行管制部门 已经批准作业 空域和作业 时限; (三)作业 联络通信畅通; (四)作业人员经过 符合国家规定的 岗前培训,掌握相关 作业规 范和操作规程 ; (五)作业设 备和弹药符合国家强制性 标准和有关安全管 理规定 ;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作业设 备和弹药,是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使用的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 地的气象主管机 构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提前公 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 保卫工作。 作业期间,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 点显著 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利用高 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由作业 地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 时限,并避开人 口稠密地区和重要设施实 施作业。 利用高 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 名单,由所在 地的气象主管机构 抄送当地公安机关 备案。 5第十九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自治区气 象主管机构 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申请作业空域和作业 时限。飞 行管制部门应当及 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 划做好保 障工作。 第二十条 飞行管制部门、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 出 停止作业的指 令或者出现作业安全 隐患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单位应当 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商有关人民政府确定。 相邻行政区域 之间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产生纠纷,由有关 人民政府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 第二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实施 重大自然灾害防御、 重大活 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 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时,自治 区气象主管机构 可以根据需要 集中调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 备。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人工影响 6天气安全生 产责任制,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 产纳入本级安全 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人工影响天气 联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安全 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本级气象主管 机构的指导下制定作业安全事 故应急预 案。发生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安全事 故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和气象主 管机构报 告。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 接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 作业安全事 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 主管机构报 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 救援,进行调 查和鉴定,做好事 故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购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 备和弹药,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政府 采购的规定组织 采购。 第二十八条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 备和弹药,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弹药,由军队、 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需要调 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 7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 续。 第二十九条 符合报废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 备,由 气象主管机构在公安机关的 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报 废处置。符合报废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弹药由 气象主管机构入 库封存、登记造册,并通知生产厂家回收处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 备的报废处置和弹药的回收处理情况 应当及 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报 告。 第三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设 备的,应当自转 让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 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 挥车辆和作业 车 辆应当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备案,统一 张贴标志。公 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应急 车辆管理的有关规 定保障其通行。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场地的; (二)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 设 备的; (三) 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秩序的; (四)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 不利影响的行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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