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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5月26日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 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培养公民的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是全社会的共同 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 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 — 1 —(二)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 ;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四)社会科学其他基本知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 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 ;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重视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社会科 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 (居)民委员 会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 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 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未设立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的,由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 规划,建立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 ,组织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和 志愿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支持和指导其他组织、个人开展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接受政府委 托做好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 2 —第六条 每年五月第二 周为社会科学普及主题活动 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 区域社会科学普及 需要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规划 ,依托博物馆、图书馆、文 化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馆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资金资助、政 策扶持等措施,鼓 励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学 校、研究机构、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 他组织结合各自特 点,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第八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 创作、出版 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将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纳入本级社会科 学成果 评奖范围,评选并向公众推荐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社会科学普及 信 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 ,促进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信息化。 鼓励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的组织和个人 向社会科学普及 信息平台报送作品,由社会科学普及 信息平台予以宣传推介;开 展大型展览、讲座等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 ,应当及时 向社会 科学普及 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应当结合本 单位实际,采用多 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重 点开展诚实 守信、爱岗敬业、科学管理等方 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 3 —第十一条 各类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 青少年成长 规律,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 点,开展 理想信念、法律常识、人文修养、 生命关怀、安全常识等方 面 的科学普及教育 ,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和 社会责任 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 对未成年人 进行尊老爱幼、诚实 守信、勤劳节俭、文明 谦让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第十二条 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工作 者在创作 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 ,应当坚持科学 态 度,遵守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 研究项目承担者 ,应当结合 研究成果开 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或者财政资助的 博物馆、图书馆、文 化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 场馆应当定 期面向社会举办 社会科学 讲座、报告会、展 览会等,并提前公告举办的时 间和地 点。 公共广 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群众性活动 场馆等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 宣传栏、显示屏、橱窗、画廊等设 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 依法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 场 所,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 媒体应当开办社会科学普 — 4 —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 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 告,并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宣传报道。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 位应当每年出版一定 数量的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发展健 康向上的网络 文化,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生产、传播有益于提高公 众文化素 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学 校、文化 站、广播 站,设 立科普 橱窗、宣传栏等,重点开展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和资源等 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社 区科普活动 室、科普 画廊、道德讲 堂等机构和设 施,重点开展保 护环境、睦邻友善、健康生活等方 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第十七条 有权评定专业技术职 称的单位应当将优秀社会 科学普及成 果作为相应系列社会科学 专业技术职 称评定、职务 评聘和工作业 绩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以社会科学普及为 名,从事下列活动的,依法给予 处罚: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 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 从事邪教、会道 门、迷信活动; (三)发布、传播 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淫秽、 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信息; — 5 —(四)从事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 会不依法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责 令限期改 正,对有关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不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开 展科普活动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 学普及基地 拒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 ,由资助的部门 追回资 助的资 金,并取消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资 格。 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或者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违 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由资助的部门 追 回资助的资 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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