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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 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 区)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迈向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大国首都作出 的重大战略决策,充分体现 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北京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 怀。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国务院对本市服务业 扩大开放系列批复精神, 推进综合示范区建设, 促进服务业高质 量发展和全方位对外开放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北京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出如下决定: 一、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以国内大循环 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立足首都城市 战略定位,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 推 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为服务业 -1-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更大 贡献。 二、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落实国务院系列批复确定的发展目 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竞争力显 著增强,风险防控有力有效,更好服务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率 先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服务业 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 三、市综合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综合示范 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区综合示范 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具体工 作。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综合示范区建设相关具体事务;有 条件的重点园区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定机构, 履行园区管理机构职责。 四、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 聚焦科技服务、数字经济、数字贸易、 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贸服务、文旅体育服务、教育服务、 健康医疗服务、专业服务、航空服务等服务业重点行业领 域,探索 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新业 态、新模式、新路径,稳妥有序推进服务业 “引进来”“走出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五、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 聚焦重点园区,在园区更新、管理体 制、运营服务、制度政策 供给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突出各园 -2-区特色和产业优势,引进和培育符合园区定位的优质 项目,推动 重点园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形成错位发展、协同联动发展格 局。建立健全重点园区市、区统筹协调机制, 探索重点园区考核评 价机制,对重点园区进行动 态调整。加大重点园区人才引进落户 支持力度。 六、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合理 配置和高效利用要素资源,充 分释放资金、数据、技术、土地、人才等要素的市场活力。推进资金 跨境流动便利。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展。探索数据要素化和要素 市场化改革,规范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强化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保障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国际人 才服务保障全环节改革。 七、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与国际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数字经济 标杆城市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协调联动; 利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 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等开放交 流平台,扩大综合示范区政策 集成效应;与自由贸易试 验区协调 联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开放政策具 备条件的,推动在综合 示范区全面实施。有序复制、推广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熟经验;加 强与其他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省市的交流合作,拓展现有成 果,打造交流合作新亮点,服务国家开放发展大局。 八、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建立 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 -3-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便利 度和跨境贸易便利 化水平,优化外商 投资服务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事前 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科学有效监管,优 化经常性涉企服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打造与首 都城市战略定位相 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九、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 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建立以区为主 体、市区协同的投资促进工作机制,统筹 招商引资资源,创新招 商引资模式,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强化重大项目服务,健全重 大项目的协调调度、服务管家、政 企对接、督查评价等工作机制, 保障项目顺利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系列批复做 好综合示范区建设的组 织实施工作,立足发展目标,强化协调 配 合,分阶段、分领域、分区域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建立常态化 政策发布机制,搭建政策解读和宣传平台;建立常态化沟通机 制,搭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交流平台;对标国际高标准经 贸规则,探索制度创新和实践,强化系统化、集成化制度创新。 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提炼 综合示范区建设改革经验,形成创新实践案例;市级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与海关、边检、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有关部门驻京机构的 沟通协调,及时提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举措,积极争取国家授 -4-权,在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先行先试。 十二、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 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控,落 实安全审查制度,有效防范、化 解、处置各类风险,为综合示范区 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十三、本市建立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效 评价体系,定期对市级 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综合示范区建设成效进行 评价。 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综合示范区建设遇到的新情 况、新问题,不断调整优化管理措施,重大事项按照国务院对本 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相关批复的要 求请示报告;需要在特定区域暂 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可以提请市人 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需要先行制定相关管理 措施的,按照规定程 序办理。 十五、综合示范区建设应当发 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发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及北 京国际商事法庭、北京破产法庭、重点园区巡回审判庭等审判资源 优势,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行政 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 健全涉外 商事案件专业调解前置机制,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实 现调解、仲裁、涉外诉讼、执行等有机衔接;支持国内外商事仲裁 -5-机构、国际商事调 解组织发展,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构建多元、高效、便捷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 十六、号召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市民关心、 支持 综合示范区建设, 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综合示范 区建设工作;大力 传承和弘扬北京冬奥精神,切实把成功办奥形 成的宝贵物质和精神财富转化为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动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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