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11年9月16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8年9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 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批准的《齐齐哈尔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齐 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 >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2年3月 1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3日黑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 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齐 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等四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 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 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 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旧物、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 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 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 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固体 废物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及 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机构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日 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 理、商务、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生态 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 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 口密度以及环境资源等 情 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 系建设规划, 建立规范的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 网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 级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县(市)、区再生资源 综 合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政 策,组织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 综合 利用重大 问题的协调和产业化 示范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行业 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 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 依法制定 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 维护行业利 益和会员合法 权益,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的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 知识,增强全民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 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 积攒和分类交售再生资源, 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 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 鼓励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 系建设以及相关科 学 研究、技术开发及推 广,对开发利用再生资源 企业实施 优 惠政策。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场地应当 符合本市行业 发展、回收体 系建设规划和环保 要求,不得在城市主 干道 排洪道、河道两侧以及水源保护区内 建设或者设 置再生资 源回收 集散市场;不得在城市主 要道路两侧,学校、医院 铁路、矿区、码头、军事禁区、大 型工矿企业等附近设立 再生资源经 营网点。 第九条 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 基础的再生资源 回收网络。城乡规划部门在新 建住宅区审批过程中应当 预 留不少于二十平方 米的再生资源回收 站(点)场地 ;已建 成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按照 户数和面积合理确定回收 站(点)场地,场地 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 托的物业 企业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 置垃圾分类回收装 置,社区 居民 自治组织应当 鼓励和指导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 企业和个体经 营者,选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 系建设规划,场地 建设和设 施配备应当 符合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符合市场主体 登记条件, 依法办理 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市场主体 登记后,通过省 级共享平台 将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废旧金属 类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还应当自 取得营业执照后十 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 案手续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自 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 安机关。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 站(点)经营者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一)再生资源回收 站(点)应当 符合环境 卫生和环 境保护规定 ; (二)回收再生资源应当保 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不 得在回收 站(点)外堆放物品、 焚烧废弃物 ; (三) 不得在回收 站(点)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 生产作业 ; (四)有 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 不得影响周围 环境; (五)不得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收 站(点)的设 置位置; (六) 执行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 配备必要的消防 设施, 确保安全经 营; (七)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 他行为。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 收下列物品: (一) 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 测量、军用、消 防和城市公用设施等 专用器材; (二) 枪支、弹药、危险化 学品,危险废物、 战争遗 留物,有 放射性危害(含化学器皿等)的危险品 ; (三) 列入国家管 控目录的各种危险品 ; (四)国家规定的 文物; (五)公安机关通报 寻查的赃物以及有 赃物嫌疑的物 品; (六) 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书刊和图纸;  (七)法律、法规 禁止回收的其 他物品。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遵守国家价 格法律、法规 规定,固定经 营场所应当在 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不得采取 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在经 营活动中发 现有公 安机关通报 寻查的赃物或者 赃物嫌疑的物品 时,应当 立即 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 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 依据国家有关 污染防治标准 和技术规范, 采取覆盖、围挡、保洁以及防扩散、防渗漏 等相应 措施,防止回收的再生资源发生 溅落、溢漏、恶臭 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 害人身、财产安全 情况的发生。 第十八条 鼓励乡、镇 建立废旧农 膜回收站(点)和乡 村田间垃圾收集设施,所回收的农 村废旧农 膜、塑料制品 以及包装 袋等应当定 点堆放,定期处理。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 门制定和实施旧 货业产业政 策、行业 标准以及发展规划。 旧货业市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 园区化和规范 化管理。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经 营者从事 寄卖和调剂旧物经 营活 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章,不得收赃、窝赃、 销赃; (二)按照批准的经 营范围经营,建立登记、查验、 保管等规 章制度,设有物资保管 库房(场地)和 必要的安 全设备 ; (三)收 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寄卖、调剂贵重物品 时, 应当查验出售者证明以及有关 材料并且对出售单位的 名称 出售、寄卖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 名称 数量、规格、新旧程 度等情况如实进行 登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一年以 上; (四) 禁止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所 持的贵重物品 ; (五)收购、寄卖物品时,发现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 查控的人和物以及其 他可疑情况的,及 时报告公安机关 ; (六)发 现可疑物品应当及 时报告公安机关 ; (七)对公安机关 下发的协查单,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 登记保管并且及时传阅和查对,不得泄密和丢失。 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 艺先进的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 项目。 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 企业符合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 经有关部门 认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符 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依法减免相应税 款。 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 研项目、技术开发和改造 项目 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 优先列入市和县 级科技计划,依法 给予经费扶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 影响评价合格并且履行基本建设 审批手续后,自批准 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所在地同 级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备 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05-1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05-1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05-1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05-1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0:4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