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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和监 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制止和惩治违 法犯罪活动、 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 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 关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 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 人员,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队、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 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 保卫、 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 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 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关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警务 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 装备配置、 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 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机构编制、 民政、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健康、 退役 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相关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 责”原则,规范管理、明晰权责、严格监督、强化保障。 2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用人额度管理,按照总量控制、 适应需求、倾斜基层、动 态调整的原则,分级 核定、分 类使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 同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 地社会治安 状况、 警力配备 情况、 经 济发展 水平和工作需要,对 全区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 进行科 学测算和分 析,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 办 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 同机构编制、 财政、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 办法规定的 限额内, 确定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 报本级 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案。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受 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 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 公安机关 承担。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的指挥 或者带领下依法协助开展工作,不 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 执法。 第十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可以协助从事 下列工作 : 3(一)文 书助理、 档案管理、 接线查询、窗口服务、 证件办 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 (二) 心理咨询、新闻宣传、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分析、软件研发、 安 全监测、 通讯保障、 资 金分析、视频监控、 非涉密财务管理、实 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 工作; (三) 除武器、 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 养等警务保 障工作 ; (四) 其他依法可以由文职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可以协助从事 下列工作 :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二) 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 矛盾纠纷; (三)社会治安防范、 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四) 执行交通管制和 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制止、 劝 阻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采集交通违法 信息,指导事 故当事人 自行协 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五)治安 巡逻、 治安 检查以及对人员 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 查; (六) 盘查、堵控、 监控、 临时看管、押解违法犯罪 嫌疑人; (七)对行为 举止失控的醉(酗)酒人员、 实 施暴力行为的 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八)维护 案(事) 件现场秩序,保护 案(事) 件现场, 4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九)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 送达文书等工作 ; (十) 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公开 查 缉毒品; (十一)公安监管 场所的管理勤务 ; (十二) 出入境管理服务和 边防检查; (十三)维护大 型公共活动秩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十四) 其他依法可以由勤务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 得从事下列工作 : (一)政治安 全保卫、 技术侦察等工作 ; (二)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 (三) 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 执行刑事强制 措施; (五)作 出行政处理决定、实 施行政强制 措施; (六) 审核案件; (七)保管 武器、警械; (八)法律、 法规规定 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 其他 工作。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 享有下列权利 : (一)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 具有的工作条 件和安全保护; (二) 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 险待遇; 5(三) 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 (四) 参加业务 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非 因法定事 由、非经法定 程序,不被解聘; (六)对所在 单位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 ; (七)依法提 出申诉和控告; (八)依法解 除劳动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 : (一) 忠于宪法,遵 守法律、法规 ; (二)依法履行职责 ; (三)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 (四)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履行职责,自 觉接受监督; (五)遵 守公安机关制度和工作 纪律; (六)保 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 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方 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会 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用人额度范 围内制定,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各警 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 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 6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 统一招聘 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 选拔聘用。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发 布公告、报名、 资格 审查、考试、 体能测试、体检、考察、 公 示、 依法建 立劳动关系等程序实施,并 接受社会监督。 招聘公 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 位、 人数、报名条件、薪酬待遇、 需要提 交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二)年 满十八周岁; (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 共产党领导和 社会主义制度 ; (四) 具有良好的政治 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 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身 体条件、心理素质和 工作能力; (六)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 技能和文化 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 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对 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退役军人 可以 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聘警务辅助人员 7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 偶和子 女、退役军人、 见义勇为人员、警察 类或者政法 类院校毕业生。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 员: (一) 被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尚未结案的; (二) 因违法违 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 被依法列为 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的; (五) 其他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 作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 与拟聘用警务 辅助人员依法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除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工作 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 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纳入 劳动合同的事项以 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 福利 待 遇、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上 岗前,公安机关应 当参照人民警察 宣誓规定组织其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 确专门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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