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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投入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 第七章 科技创新开放合作 第八章 科技创新生态 第九章 科技创新保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 1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 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 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 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 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 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 合。 第四条 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 , 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 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 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 好创新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联席会议 制度,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完善 2科技创新发展考核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科技创新工 作的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实 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 住房城 乡建设、 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 管、地方金融监 管、大数据发展、 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推行科学技术 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 奖,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 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 奖励。科学技术 奖励应当加大产业 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 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 密切结合。 鼓励自治区内 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设立科学技术 奖励基金和奖项,并向 所在地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 备案。 第二章 科技创新投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建立以财政 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 支撑的多元科 3技创新投入体 系。 自治区引导全社会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 水平,全 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年 均增速不低于百分之 十 五。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 续加大财政性科学技 术经费投入力度;财政用 于科学技术经 费的增长幅度,应 当高于财政经常性 收入的增长幅度。自治区、设区的市、 县(区、市)三级财政 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 费支出占一 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分别不低于百分之 三、百分之二、百 分之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 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 费支出预算审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预算草案关于财政性科学技术经 费支出安排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要求的, 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 基础研究项目资 金稳定扶持机制,引导企业加大 基础研究投入,并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投入 基础研究实行 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 基金,应当 支持重点产业开展任务导向型 基础研究和应用 基础研究, 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 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领域, 组织实施科技 项 4目,支持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院校等开 展科技 攻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 专项资 金,加大创新需求 侧投入, 采用事前资 助、事后补助、奖 励、配套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资金统筹 管理, 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协调机制,整合、 梳理各类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重 点支持对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有重 大支撑作用的科技 攻关项目,提高科学技术经 费的使用效 益。 第十三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除应用于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科学技术 普及、科技人才 队伍 建设等法律规定的事 项以外,还应当用 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 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 培育; (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三)重大科技创新 平台、科技创新 基地、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建设; (四)区域创新体 系建设; (五)其 他与科技创新相关事 项。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 消化、吸收和再创 新,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 许可、技术 咨询、 5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 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企业加大研 究开发经 费投入,并 按照企业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情况给予 财政奖励补助。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 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 给予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科研 仪器设备加速折 旧、技术开发和转 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各类国有企业 采 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企业信息化、 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加 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将创新投入纳入国 有企业 绩效评价内容,并且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增速不低于 营业收入增速。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 费 投入不低于上年度 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其 他规模以上国 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 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 新目标责任制,将企业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创新人才引育 创新平台建设等体 现创新成效的 指标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 业绩考核范围,将研究开发经 费投入视同企业业 绩利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 基础设施 6建设纳入 预算内基本建设 支出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基 地和创新 平台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新 批准认定的由自治区 单位牵 头建设的国家重 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 心、技术创新中 心 临床医学研究中 心、产业创新中 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等学 科类和研究开发类创新 平台,在国家 批准认定后的三年内 每年给予一千万元以上科研经 费补助。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基金 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 培育等方式,建立 覆盖种 子期投资、 天使投资、 风险投资、并 购重组投资的 基金体 系,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 兴产业 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产业 项目,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 基 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 普及。 第十八条 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 项目,科研 人员在 不降低研究目 标的前提下 可以自主 选择、调整研究 方案和技术 路线。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 承担单位应当优化科研经 费管理, 按照规定下放 预算调剂权,探索开展并 扩大科研经 费包干 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范围,赋予科研人员 更大的科 研经费使用权。直接经费调剂权全部下放 给项目承担单位 7项目负责人在 项目总预算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 的前提下, 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 要自主调 剂除设备费 外的其他直接经费科目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有关 规定调整 间接费用比例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引 导和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各类创新 要素向企 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 决策、科研投入、 组织科 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保障各类企业 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 源,提高企业科技创新 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 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 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 科技型企业 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 长链,培育具有核 心竞争力的科技领 军企业, 充分发挥科技领 军企业的创新 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规 模以上工业企 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企业通过自建、 兼并或者收购 等途径建立内设研究开发机构。自治区 直属的国有工业企 业应当建立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 平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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