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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 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 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 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及其相关工 作提供辅助支持的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均不 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依法履职的2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给 予支持。辅警履职行为及其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 务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 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救助受伤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 通违法信息;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的工作。  第五条 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 持、警务保障等工作:3(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 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 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 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新媒体运营维护等 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 械之外的警用 装备保管和维护保 养等警 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的工作。 第六条 市、区( 县)人民政 府根据社会治安 状况、警力配 备情况和经济发 展水平合理配 置辅警规 模。辅警的工资 福利、 装备配置、教育培训、抚恤慰问以及日常管理等所 需经费应当 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辅警管理工作的 主管部门,负责辅警的 招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机构编制、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等 部4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辅警招聘、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会 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等 部门拟定辅警的用人 额度和招聘计 划,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 招聘辅警由公安机关根据辅警的用人 额度和招聘计 划,统 一组织实 施。 第九条 招聘辅警应当 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统一招聘 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 按照自愿报名、资 格审查、笔试、面 试、体能测评、体检、 考察、公 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实施, 并向社会公告,接受 社会监督。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 程序或者采 取其他测 评 方法。 第十一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品行端正; (二)年 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 般不超过5三十五 周岁; (三)具有 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 程度、工作 能力或者专门 技能,勤务辅警应当具有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职辅警应当具 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 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 素质;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岗位可以适当提 高或者降低条件,由公安机关在招聘 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辅警 时,同等条件下 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见义勇为人员、警察 类或者政 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 优先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 尚未结案的; (二) 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曾因吸毒、卖淫嫖娼 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 罚的; (三) 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其他非法组织的; (四) 被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 辞退的;6(五) 被开除军籍的; (六) 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有 严重个人不 良信用记录的; (八)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从 烈士、政法 英模、因公牺牲和因 公伤残公职人员、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配 偶、子女 或者其他 近亲属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在年 龄和学历方面适 当放宽条件。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辅警 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 位组织宣 誓。 第十五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 国内安全保 卫、技术 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 国家秘密的事 项; (三)案件 调查取证、出具鉴定 报告、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 出行政处 罚、行政 强制、行政 许可等行政处理 决7定; (六) 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 械; (八)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辅警 享有下列权 利: (一) 获得履行职责 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 获得工作 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福利和保险待 遇; (三) 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本单 位工作提 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 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 要求解除 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第十七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保 守国家秘密和工作 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 听从人民警察指 挥; (三) 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廉洁奉公,不 徇私情;8(四) 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 同同级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根据本 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 状况等因素,建立符合 辅警特 点、体现 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 薪酬和福利制度,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动 态调整。 辅警的 薪酬待遇参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标准确定 但是,对 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 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应当 按 照适当高于该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辅警依法 享有基本 养老、医疗、 失业、生育、工 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社会保障 待遇。 公安机关应当为 直接参与执法执勤以及 高危岗位工作的辅 警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定 期组织辅警进行 健康检查, 建立辅警健康 档案。 第二十条 辅警 因工受伤、 致残、死亡的,依 照《工伤保 险 条例》等有关规定 享受相关工伤保 险待遇;辅警 牺牲被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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